im_maximus wrote:你自己說的喔, 那第10...(恕刪) 第10條不影響的是台灣人的國籍權益,不是不影響中華民國籍,因台灣關係法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美國改為授權的繼位中華民國台灣統治當局,代表台灣籍所以,台灣人的國籍,改為台灣籍
真相覺醒 wrote:再說一次中日和約"有...(恕刪) 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第三條 關於日本國及國民在臺灣及澎湖之財產及其對於在臺灣及澎湖之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所作要求 (包括債權在內) 之處置,及該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在日本國之財產及其對於日本國及日本國國民所作要求(包括債權在內)之處置,應由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間另商特別處理辦法。本約任何條款所用「國民」及「居民」等名詞,均包括法人在內。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第一〇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不解, 沒主權可以支配??
im_maximus wrote: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恕刪) 依舊金山和約第6條規定,中華民國與日本締結中日和約 ,得以在中華民國控制下之領土駐紮或留駐至今依台灣關係法,現在是美國授權的繼位中華民國台灣統治當局,代表台灣美國土安全部:台灣人國籍就寫「Taiwan」 不要加上China
im_maximus wrote: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恕刪) 中日和約的母法,是《舊金山和約》1.確認中日兩國戰爭狀態的正式結束。2.第二條承認《舊金山和約》的日本已放棄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3.第四條:「茲承認...1941年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而歸無效。」意即馬關條約失效4.第五條中承認舊金山和約中第十條【中國相關權益】的規定。
im_maximus wrote: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恕刪) 1.中日兩國結束在"中國戰區"的戰爭,不是"台澎戰區"2.承認日本已放棄台灣及澎湖群島,但是沒有歸還台澎給中華民國3.承認【中國相關權益】的規定,不是"台澎權益"4.將臺灣及澎湖的住民都「視為」中華民國國籍,是因台灣主權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