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辣愛怕跑 wrote:
我之前那一樓的論述,都是以告訴乃論的例子為論述基礎,你要引我的言,就要舉告訴乃論的例子,你舉的是公訴罪的例子,很明顯就是舉錯例子,承認錯誤就好了,不需要再硬凹了
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性關係,配偶如果覺得心裡受傷害的話,可以走民事途徑的賠償,告人通姦罪,不論是告丈夫或告小三,用刑事責任的罪名讓人揹案底,目的就是要做到絕,怎麼不自我檢討,平常怎麼不誘惑丈夫?平常怎麼不把丈夫餵飽?事情發生了有錢有時間在那邊跟蹤抓姦,怎麼不把時間精力拿來餵飽丈夫修補夫妻關係,最後動用國家刑罰機器去處罰自己的丈夫。通姦罪的存在,很明顯是用國家刑罰機器,介入家庭生活,干涉人民身體器官自由,通姦罪的存在,是落後國家政權為維持統治道統,箝制人民的工具之一,事實證明只有北韓及回教國家還在實行,台灣不應該與那些落後國家並列。你說的立委那塊,很抱歉,鬼島的立委即利委,這個議題對利委來說沒有利益,而且鬼島的利委最不敢碰的就是有關”性”的那塊,所以鬼島要廢除通姦罪,我是不抱太大希望,因為,鬼島~不意外!...(恕刪)
通姦是告訴乃論,只要你跟配偶沒意見,國家和其他人根本懶得管你婚姻好還是壞,你們要搞換妻多P雜交其他人也沒興趣管

所以別再鬼扯甚麼國家刑罰機器了,你們自己趕快喬喬好,免得還要浪費國家資源管你們家務事
身邊的人都搞不定,牽拖誰都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