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8

文林苑都動工了!!那些人在擋下去有意義??

bar0402 wrote:
文林苑排除王家後, 其基地面積可以滿足獨建的標準, 最好台灣哪個政府敢拒絕你獨建!..(恕刪)


不是告訴過你不要誤解法規,王家的土地不符合排除條款嗎,

而且我還把整個畸零地使用條例貼出來給你看了。

而且王家的土地是袋地,沒有連外3.5米道路,不符合第三種商業區最小建築面積的規定,又部分在捷運禁建區內,不是只有畸零地的問題。

貼出畸零地法規的目的,只是讓你了解,王家是無法讓鄰地拋棄的畸零地。

最重要的,“王家是在都更申請期間沒有提出退出” 所以才無法退出都更,

因為是走都更程序,王家和建商都是就都更案來協商,開的是都更相關的會議,你提畸零地法規規定的會議就沒意義.




第 十二 條 建築基地臨接左列畸零地,經畸零地調處會調處二次不成立後,應提交全體
委員會議審議,認為該建築基地確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者,工務局得核
發建築執照。
一 應合併之畸零地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 應合併之畸零地未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者。

三 形狀不規則,且未臨接建築線者。
四 其他因情況特殊經查明或調處無法合併者。



Erichuangtw1980 wrote:
最重要的,“王家是在都更申請期間沒有提出退出” 所以才無法退出都更...(恕刪)

最重要的,他們根本不需要提出退出,這是憲法保障之權利。
請往回翻幾頁就看到了,鬼打牆再加一,真是累死人。
p620329 wrote:
最重要的,他們根本不需要提出退出,這是憲法保障之權利..(恕刪)



這一點,最行政法院的訴訟時,王家認知是沒有達到釋憲的爭議,

訴訟時王家沒有提違憲,事後也沒有看到提出釋憲的結果。


立法委員們,提出釋憲,被大法官打回票,要議員先修法解決,之後沒有看到有人提釋憲。


而目前修訂的都更法版本,還是沒有提到可以排除畸零地的修法。





Erichuangtw1980 wrote:
這一點,最行政法院的...(恕刪)

請往回翻幾頁就看到了,鬼打牆再加一,真是累死人。

p620329 wrote:
請往回翻幾頁就看到了...(恕刪)


總歸一句話,

當初王家要退出都更,得依照法定流程提出退出,不是都更通過後才說不知情無法反對,此時反對沒有效力。

你認為法規違憲,法規不會自動違憲消失,還是要依照法定流程提出釋憲,經大法官釋憲結果違憲,法規才會修正。

Erichuangtw1980 wrote:
這一點,最行政法院的...(恕刪)


不過現在狀況是:

市府不會再去強制處理畸零地了, 不信你試試!
因為問題就在台北市自己而已! 現在要沒臭名遠播, 吃相難看的樂揚建設當擋箭牌..
群眾的怒火及學者專家的大刀就要砍向我台北市政府了!

市府很清楚會搞成這副德性, 市政府自己要扛責任..
不管是之前逼王家走人, 或是現在不動作..

所以呢, 最好的辦法就是不管它, 反正樂揚跟36戶早晚會跟王家妥協的..
船到橋頭一定直, 因為大家都有撐下去的極限, 誰先認輸自然就解套了...
市府不想再當壞人了! 市府的理由也很充份! 爽是你在爽, 惡果是我來扛?!
像話嗎? 本來你樂揚就要搞定王家讓王家不鬧事的, 結果不成變成我來好好拆?

以樂揚建設把事情做到這種爛鳥樣, 憑什麼要市府幫你拆下去?
摸著良心想想! 更何況樂揚建設的文林苑案, 是現在唯一的"都更餘孽"..
其他公司都放棄不同意戶了... 你說現在還有何必要理由非要市府當壞人不可?

36戶居住正義? 笑話! 只有建商派不敢承認.. 可是大家都知道...
要強包王家進來的都更案就是"貪"字而已, 這算什麼理由?

--------------------------------------------------------------------------
台灣的都更法, 名為公益, 實為圖利私人, 以建商, 炒家及精華區住戶為主...
都更以圖利為目標, , 不是根據必要性, 而是根據"可否獲利"為成案標準..沒有公共利益..
政府公權力不應介入民間圖利行為... 多數決及強制拆除是沒有正當性的
-----------------------------------------------------------------------------
很多鄉民沒危樓,沒舊屋,沒海砂屋, 標準的無產階級, 什麼資產都沒有
運氣好的的能與同學/同事合租, 其他寄住在親友的地板上

這些有資產的有錢賺的來到鄉民的網站上
靠腰房子不能更新不能重建不能變漂亮,因為種種原因無法增值,很可憐
不懂在囂張什麼?

有錢有資產的集體可以強制有公權力的變更有錢; 就是特權, 都更條例該廢


-部分住戶+建商民間圖私利可以依法處置鄰居的權利/資產; 民間圖利行為多數決不正當; 都更條例該廢

-已經合法強制拆除了王家,還繼續再靠腰? 民間圖利行為有強制力不應該; 都更條例該廢

-一般私權表決都是正面表決:你同意我同意才是同意; 政府(公益)為保護無法表達意見的住戶; 採反面表決, 住戶不用表達意見, 政府會幫你蓋好; 很ok
照這個邏輯, 兩年後政府可以合法強制都更全台灣;因為兩年內都沒人提反對; 也支持.
現在都更(民劃), 建商(私權圖利)也採反面表決, 沒反對就是同意
建商乾脆獨自去申請都更也可以, 不用任何住戶同意, 因為沒反對就是同意
兩年後建商也可以合法強制都更全台灣; 因為兩年內都沒人提反對; 不合理
都更條例該廢

-部分住戶+建商肖想重建提升私有資產的價值; 部分住戶+建商貪婪就合理; 鄰居貪婪就不可以?

-經常提王家裡, 有人學建築, 還是個高才生
強盜也不打算給強盜搶的

-建商超愛唬未來是如何如何的美好; 雷曼兄弟的連動債在破產前, 全球也都覺得很美好;
這所謂美好的未來也僅是部分住戶+建商坑完鄰居後會爽到的,鄉民們也只能流口水
可以麻煩不要再愛現有錢人的特權了嗎?

-主觀認定老舊, 廢地並不合理化侵犯他人資產;



未來還是希望能有自己的一個家不論好壞新舊; 這個家是不可以因為別人圖利而被強制拆除的

Erichuangtw1980 wrote:
不是告訴過你不要誤解...(恕刪)


不符合排除條款但可以調解啊!
不然呢?

畸零地不是要這麼幹的?

我一直覺得很奇怪, 你也不敢正面回答:

你在意的是"不能排除王家"呢? 還是"不能強奪王家"?

無論怎樣, 解釋權都在政府手上, 不是你樂揚手上, 你懂嗎?
這也是為什麼市府強拆也是對的, 不強拆也是對的, 因為道理是它在講!
有本事你樂揚去告政府瀆職嘛! 看你敢不敢? 市府幫你揹這麼大的黑鍋, 你還敢來捅刀子.
如果樂揚建設真的這麼幹! 還真是禽獸不如哪!

所以就如我說的, 你排除後送審, 看會有什麼結果再說嘛!
簡單說, 建管處敢拒絕你, 它就得要給你解套辦法, 看是否要幫你拆?!
否則:

台灣有任何建地符合獨建標準, 因為旁邊畸零地問題永遠不能獨建?
沒有的事, 最後都會調解讓你過關....
因為不准你建是迫害你的財產權...(你處分財產權利一樣是財產權! 同理, 樂揚或政府強迫王家賣地
一樣是迫害王家財產權!!!)

三個月就可以搞定的事, 難道你要撐到下任市長再來好好拆?
問題是下任市長萬一跟你樂揚不對味, 或是比現在市長更怕死(畢竟有連任壓力..)..
那請問你打算啥時再蓋?

如果樂揚連這些都不考慮的話, 那我可以篤定地說, 樂揚建設根本不是要蓋房子..
是要搶土地
!

--------------------------------------------------------------------------
台灣的都更法, 名為公益, 實為圖利私人, 以建商, 炒家及精華區住戶為主...
都更以圖利為目標, , 不是根據必要性, 而是根據"可否獲利"為成案標準..沒有公共利益..
政府公權力不應介入民間圖利行為... 多數決及強制拆除是沒有正當性的
-----------------------------------------------------------------------------

ens93 wrote:
一般私權表決都是正面表決:你同意我同意才是同意


這還真是重點...

E大,不要再說什麼"不反對就叫同意"了, 台灣的私權表決本來就不是這樣啊!
王家"不表示反對"叫做同意戶, 那請問跟你簽了同意書又談妥條件叫什麼戶?
是不是也叫同意戶? 很好! 那大家簽什麼同意書? 同意書就是種"正面表達"的意思啊!
這表示都更法訂定的人腦袋還算清楚, 知道財產權必須要"正面表達"才能算數!
不然同意書簽給鬼看的? 照你E大的邏輯, 除非出示"不同意證明", 否則所有人都算同意戶?
我的機車被人牽走了, 如果我不出示"不同意證明", 是不是表示我同意人家可以牽走我的車..
丟個幾千塊在我家信箱就可以? 不算偷嘛! 我也沒表示啊!

都更既然涉及到財產權的轉移, 怎可能不用正面表達代表同意? 而且只能以這種方式代表同意!
王家沒簽字, 甚至連口頭協議都無, 哪有一點丁的"同意"成立?

狡辯, 詭辯, 就是沒一點正理!!!

難道大家生活中, 你任何財產, "只要你不表達反對, 就視同同意"?
這樣的世界很可怕, 建商派都沒想過嗎?

--------------------------------------------------------------------------
台灣的都更法, 名為公益, 實為圖利私人, 以建商, 炒家及精華區住戶為主...
都更以圖利為目標, , 不是根據必要性, 而是根據"可否獲利"為成案標準..沒有公共利益..
政府公權力不應介入民間圖利行為... 多數決及強制拆除是沒有正當性的
-----------------------------------------------------------------------------

bar0402 wrote:
不符合排除條款但可以...(恕刪)

那當出現真的惡劣釘子戶的時候
那要怎麼辦?
依你所言 就算是政府也無權處置他人財產
那就是房子年老失修變危樓 甚至是房子垮了危及左右鄰居的房屋結構
我們都不能做任何事 因為政府不能介入
  • 98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98)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