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0402 wrote:
文林苑排除王家後, 其基地面積可以滿足獨建的標準, 最好台灣哪個政府敢拒絕你獨建!..(恕刪)
不是告訴過你不要誤解法規,王家的土地不符合排除條款嗎,
而且我還把整個畸零地使用條例貼出來給你看了。
而且王家的土地是袋地,沒有連外3.5米道路,不符合第三種商業區最小建築面積的規定,又部分在捷運禁建區內,不是只有畸零地的問題。
貼出畸零地法規的目的,只是讓你了解,王家是無法讓鄰地拋棄的畸零地。
最重要的,“王家是在都更申請期間沒有提出退出” 所以才無法退出都更,
因為是走都更程序,王家和建商都是就都更案來協商,開的是都更相關的會議,你提畸零地法規規定的會議就沒意義.
第 十二 條 建築基地臨接左列畸零地,經畸零地調處會調處二次不成立後,應提交全體
委員會議審議,認為該建築基地確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者,工務局得核
發建築執照。
一 應合併之畸零地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 應合併之畸零地未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者。
三 形狀不規則,且未臨接建築線者。
四 其他因情況特殊經查明或調處無法合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