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法有個本業及附屬事業的概念,促參案評估本業經營上無法吸引民間投資時,就會設計附屬事業來提高獲益。基隆東岸停車場OT這個案子本業就是停車場經營,所以招商時歸類為交通事業,但評估單純的停車場經營根本無法吸引民間投資,光每年土地租金就1600萬以上(法定最低金額)還沒算入權利金,所以在最先招商時,就同意地上一層及頂層和平廣場以附屬事業方式經營商場。大日是OT案契約的乙方,就本業經營停車上還好,但經營附屬事業就沒那個能力,所以只能外找協力商,但商場附屬事業本質上還是乙方營運的一部份,所以發票還是開乙方的名字,就像去國道服務區喝星巴客吃麥當勞,拿到的發票是新東陽、南仁湖開出來的一樣,因為附屬事業營利要算進乙方營收一部,這是要計算權利金的。不知去基東岸商場買NET衣服,發票是不是開大日的,如果不是那就違法違約了。
促參法規定,民間機構不能將公共設施轉租給其他第三人,NET要經營商場,只能以協力商的方式參加附屬事業的經營,有什麼爭議要透過主約乙方,去跟甲方協調。不知道NET何時加入OT案當大日的協力商,在公開的招商資料中找不到資訊,也看不到大日投資計畫書對於附屬事業的規劃,我猜可能營運到一半與NET搭上,開始荒腔走板亂搞一通。
我猜NET希望商場營業空間擴大,以增加收益,最好的方式是請甲方基隆市政府自己加蓋樓層,把新增的樓層納入OT契約營運的一部份,乙方順勢接收,但基隆市不太可能這麼搞,議會那關就過不了,這樣搞已是明顯圖利特定對象,所以最後喬好由NET自己花錢增建,另一方則配合修約同意擴增建並口頭保證可以接續經營下去。誰知計畫趕不上變化,整個局就破了。
104年招商文件
NET要是聰明,懂得沉住氣,最好是等大日五年約滿,由甲方基市府認定績效未達續約標準,不再續約後,重新招商,這時候110年還是林佑昌當家,另改以ROT方式重新招商,這個時機再嘗試投資入場擴增建商場規模。但這五年也不是閒者,可以去民間找個停車場經營,累計實績,而不是短視以一個協力商的身份在OT案中夾縫生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