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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東岸商場,跟林右昌沒關係?

另一樓回的,移來這
促參法有個本業及附屬事業的概念,促參案評估本業經營上無法吸引民間投資時,就會設計附屬事業來提高獲益。基隆東岸停車場OT這個案子本業就是停車場經營,所以招商時歸類為交通事業,但評估單純的停車場經營根本無法吸引民間投資,光每年土地租金就1600萬以上(法定最低金額)還沒算入權利金,所以在最先招商時,就同意地上一層及頂層和平廣場以附屬事業方式經營商場。大日是OT案契約的乙方,就本業經營停車上還好,但經營附屬事業就沒那個能力,所以只能外找協力商,但商場附屬事業本質上還是乙方營運的一部份,所以發票還是開乙方的名字,就像去國道服務區喝星巴客吃麥當勞,拿到的發票是新東陽、南仁湖開出來的一樣,因為附屬事業營利要算進乙方營收一部,這是要計算權利金的。不知去基東岸商場買NET衣服,發票是不是開大日的,如果不是那就違法違約了。
促參法規定,民間機構不能將公共設施轉租給其他第三人,NET要經營商場,只能以協力商的方式參加附屬事業的經營,有什麼爭議要透過主約乙方,去跟甲方協調。不知道NET何時加入OT案當大日的協力商,在公開的招商資料中找不到資訊,也看不到大日投資計畫書對於附屬事業的規劃,我猜可能營運到一半與NET搭上,開始荒腔走板亂搞一通。
我猜NET希望商場營業空間擴大,以增加收益,最好的方式是請甲方基隆市政府自己加蓋樓層,把新增的樓層納入OT契約營運的一部份,乙方順勢接收,但基隆市不太可能這麼搞,議會那關就過不了,這樣搞已是明顯圖利特定對象,所以最後喬好由NET自己花錢增建,另一方則配合修約同意擴增建並口頭保證可以接續經營下去。誰知計畫趕不上變化,整個局就破了。

104年招商文件

NET要是聰明,懂得沉住氣,最好是等大日五年約滿,由甲方基市府認定績效未達續約標準,不再續約後,重新招商,這時候110年還是林佑昌當家,另改以ROT方式重新招商,這個時機再嘗試投資入場擴增建商場規模。但這五年也不是閒者,可以去民間找個停車場經營,累計實績,而不是短視以一個協力商的身份在OT案中夾縫生存。
up2u

招商文件連結逾時點不到,還有哪裡可以下載?

2024-02-24 20:07
alou21

選公告招商,往下拉有個附件下載

2024-02-25 13:57
孫小風 wrote:
他可能還是所有權人,...(恕刪)
 有人認為,依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2851號判決:「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僅為聲請核發建造執照之人而已,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以前,房屋所有權屬於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非謂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必為興建建物而原始取得其所有權之人。」在辦理產權登記前,建物起造人並非所有權人,而是以出資興建者具有建物的所有權。

這個說法是對的,但真的適用於東岸廣場的增建部分嗎?事實上,此判決意旨適用於獨立建物是沒問題的,但在既有建物上增建建物,而既有建物所有權人、增建建物出資人不同時,另外涉及到民法動產與不動產附合的規定。

既有建物上再增建者,若不具構造及使用上獨立性,既有建物所有權人將取得增建部分之所有權

李郁霆蔡如媚律師事務所的文章
講來講去net根本只是仗著違建他蓋的,這樣而已,然後產權因為未登記,所以是net的,然後衝進去違建的市長,警察違法,哈哈哈哈哈!net 好利害,免費免稅營運,還有產權,違約是大日,還有笨蛋市府,現在大概還要花錢跟net解決,net大概是這樣想吧! 想不到遇上更厲害的財團,直接輾過去,你可以違建營運,別人不行嗎?net真天真,瞎搞
都被用了

說穿了真的亂來,建設完畢後產權未登記狀況下竟可骰開始營運?

2024-02-24 14:52
marklee9898

testaament1003,Net引用的條款就是違建條款,產權才說是他的,前面有貼圖

2024-02-24 19:43
alou21 wrote:
另一樓回的,移來這促...(恕刪)
既然是協力廠商,那就不是租客了
alou21

去基東NET買衣服拿到的發票看是誰開出來的就有答案了

2024-02-24 13:07
凡之夢田 wrote:
有意思,來過新進的,...(恕刪)


每個 主題都有 專門的1450,帶風向,


比方,最有名就是 論文 是誰負責,
他們都會拿到内部 似真似假的文件,或論述
專為這議題凌空出現,還是新帳號,不覺得很有意思嗎?嘴巴說住那投誰代表了什麼?who knows..
話說自稱看過單據的y大,怎都不出聲了?不分享一下單據內容..
偶覺得來辯護前,先看看其他人貼出的資料,分析,其他法界律師講的話,還有一般人生活常識,看完還能幫net講話,偶也是服了,你還不如叫net去跟大日跟林右昌算帳啦
孫小風 wrote:
不好意思,我桃園人,我投張善政,張市長的民調很好做的也很好,連三立都報,就是你們這些人,跟你們不同的意見,就是1450,不同的聲音,就是機器人,才會讓很多人很多事無法無天,捫心自問,如果今天帶警察破門的是別的黨的,你們也會這樣子說嗎?還是換個黨就換個法律思維?
都被用了

哈哈,這邊討論大都是以法律層面來討論,誰管它藍綠,市府點交作業是跟大日進行,乙方都沒異議,NET甚麼立場呢?

2024-02-24 15:11
testaament1003

NET連租客都不是只是「協力廠商」喊一句我有出錢就能霸佔商場,是不是我也喊出「我有出錢」市府就不能點交換鎖!真搞笑😄

2024-02-24 16:01
孫小風 wrote:
不好意思,我桃園人,...(恕刪)


常在 時事版 看文章,
就會去觀察 1450怎麼運作,

這是 大家的共識,

我們會觀察
綠粉,網軍,哪一派的網軍


不會像有些人,
講不過人家,就馬上罵別人是
小粉紅,中共同路人


因為你引言我,
我才去看你過往紀錄


註冊10年,最近才開始留言,
而且只有在這一樓留言

很特別
關於NET的角色地位,應屬於大日委託的第三方商場附屬事業經營者,截取契約有關附屬事業的規定給大家參考,這契約本就沒有增建的需求,所以在原始契約上只限一層及廣場。


柯晨晧/執業律師

基隆市政府近來與NET的爭議持續延燒,市府近期要收回東岸商場,NET卻指責基隆市政府跟大日公司簽的租約條件對NET沒有拘束力,並拒絕把東岸廣場還給市府。從法律角度來看,NET根本站不住腳,且任意曲解契約精神,已破壞商業誠信原則基隆市府先前將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此一OT案判定由大日公司得標,並約定基隆市政府交給大日公司部分經營,雖然過程中大日公司再轉給NET公司使用,但產權仍為基隆市府所有。當期滿不續租時,承租人有義務把場地騰空還給市府。

從法律觀點來看,NET的說法值得質疑。我國法院跟學說都承認「占有連鎖」概念,也就是在第一承租人(本案中是大日公司)合法將租賃物提供第二承租人(本案中是NET),縱然第二承租人跟土地所有權人沒有簽約,仍然可以對所有權人主張合法占有。

如今,本案中大日公司跟基隆市府的合約已然到期,連鎖的中點已然斷裂,NET當然也不能再拿自己跟大日公司的契約對抗市政府。畢竟市政府也沒在NET與大日公司的契約上簽字,NET的辯解可說是做繭自縛。

此外,根據大日公司和NET公司租約的第6條第1項,NET公司身為乙方,「不可違反基隆市政府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基隆市政府相關法規規定」。換言之,大日公司在契約中已經明確提醒NET公司,投資時間有長有短,但投資前請留意OT案說明書,並寫進了NET跟大日公司的契約,對NET發生拘束力。從而,NET一再強調,自己不受市府與大日公司契約條款的約束,顯然有所誤解。

最後,筆者想提醒,基隆市政府為活化資產,開放民間參與投資的美意,縱然世風日下,投資方不想對於提供場地的基隆市政府表達感謝,但政府推動促參的好意,也不應被NET公司曲解契約精神,隨意糟蹋!
關於NET的角色地位,應屬於大日委託的第三方商場附屬事業經營者,連個租客都不是,在NET買衣服,發票是大日開出來的,不是NET,截取契約有關附屬事業的規定給大家參考,這契約本就沒有增建的需求,所以在原始契約上只限一層及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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