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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原來我們都被玩了!? 黑心律師的告白:頂新案檢辯審三方心裡不敢講出口的真心話

這件事的「事實」有許多地方沒有釐清。
越南對於大幸福出口油品的認定是什麼?
台灣食藥署對於大幸福進口油品的認定又是什麼?
如果兩方都認為是原料油,那就可以結案了,
但是事實是?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在這幾天的討論裡,
我發現媒體曾經報導的訊息大多都是檢察官在調查過程中放出來的,
而頂新不管有利不利甚少對外發表意見,每次的回應都是支字片語,
但檢察官的訊息幾乎都在同天立馬被各大媒體無辨真偽地大肆炒作,
媒體也很配合在不同階段塑造頂新無良商人、全民公敵的黑心形象,
[偵查不公開]應該是很普世的原則,但當我們面對頂新就不一樣呢?

再說個題外話,味全之於頂新所占比例基本上很小,營業額也不大,
但抵制頂新在市面上受傷最重的卻是味全,在法律上這是兩加公司,
頂新雖然有占股,也未過半數,為什麼沒有任何股東替味全說話呢?

uto231 wrote:
但抵制頂新在市面上受傷最重的卻是味全,在法律上這是兩加公司,
頂新雖然有占股,也未過半數,為什麼沒有任何股東替味全說話呢?


因為政治正確
現在不管說什麼都會被罵到臭頭
說的越多死的越慘

就算之後能證明頂新確實無罪又怎麼樣
別說會不會繼續罵
連罵的內容都不會變的
反正言論自由嘛

若味全或頂新真的敢對網友提告
那就更精彩了
可以罵三年

至於味全或頂新到底有沒有罪
法官心證還沒形成前 輿論的心證已成
那 還有澄清的必要嗎?
uto231 wrote:
但抵制頂新在市面上受傷最重的卻是味全,在法律上這是兩加公司,
頂新雖然有占股,也未過半數,為什麼沒有任何股東替味全說話呢?
首先,味全是頂新集團裡知名度最高的;俗話說樹大招風,就是這個道理囉。

其次,為什麼沒有股東替味全說話呢??
小弟昨天很無腦且無聊地看了一個政論節目,裡面的來賓清一色痛罵法官、頂新。
有人說:法官忽略頂新進口飼料油,這已經是食品原料就出問題,怎麼會硬凹只看食品成品合不合格!法官明顯是誤判!
我很想說:你有沒有看過食藥署跟財團法人的檢驗報告...

主持人問:所以檢察官應該加強證據的強度,以便在二審能讓頂新無從狡辯囉??
某位來賓說:現在去哪裡找證據???去哪裡找一隻病死豬???
我很想說:彭婉如案已經幾年了,檢警還在追。頂新這個不到兩年的案子,難道就想放棄蒐證...

社會大眾看懶人包已經看習慣,看完之後腦就殘了、放棄思考了。之後就算再多的證據擺在眼前也視若無睹(拉不下臉???)。
今天在鏡頭前說話的人,如果支持法官的論點,晚上臉書可能會湧入上千封謾罵 vs 一封支持的留言;別怕,這封支持的留言下面一定有人跳出來罵。
但是如果跟著大家一起罵法官、頂新呢??晚上臉書可能會湧入上千封支持 vs 一封反對的留言;別怕,這封反對的留言下面一定有人跳出來罵。

別的不說,光是在這串討論裡,支持法官論點的都會被貼上支持黑心頂新的貼紙。今天如果味全的股東跳出來說話,會被說成什麼???幫兇???無良???人渣???

如果明天檢察官拿出證據,證明大幸福使用不合法的油源,而頂新知情;那我只能說:味全的員工,對不起了。
如果檢察官拿不出證據,證明大幸福使用不合法的油源;那我只能說:老闆,買兩罐味全鮮乳。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Toluba wrote:
如果絕代蝴蝶貼的文...(恕刪)
我貼的文件在判決書的就有了,如果你有認真看判決書的話。

如果覺得判決書太長看不完,可以參考這個懶人包:

沒看過判決書,憑什麼說頂新案判決是世界笑話?

這位律師解釋的很清楚,對於檢察官指控的大幸福只能生產飼料油,證據不足的原因是:

說大幸福只能生產飼料油的是越南工商部,但工商部核發的企業登記書裡明載營業項目包括動物食用油,而管理動物油脂衛生的單位是獸醫局,這樣矛盾的證據並不足以佐證檢察官說的「大幸福只能生產飼料油」。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Toluba wrote:
算你有在用腦,原料油...(恕刪)


你是在跳針甚麼啦,從頭到尾都在自打臉

還是說其實你有人格分裂的傾向?

需要幫你像比利潘掛號嗎?
haoxinzuo wrote:
Toluba wro...(恕刪)

我看不懂你想表達什麼,不過我也認為檳榔是該規範的,但如下面這則新聞
新聞連結
就看執政者是否願意去約束了
絕代蝴蝶 wrote:
Toluba wro...(恕刪)

了解,如果大幸福公司有合法執照
那也難怪會獲判無罪了
瓦斯槍 wrote:
Toluba wro...(恕刪)

跳針?程度太低當然聽不懂我說什麼
旁邊玩沙去吧


《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要求「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可以「攙偽或假冒」,否則要依照現行同法第49條第1項論以7年以下的重罰,文字上原本沒有提到要有「致危害人體健康」的前提,換句話說,原本從字面上解釋會是,只要就食品或添加物在製造等等的過程中,只要有絲毫不實,例如謊稱一切純天然,結果卻有人工添加物,或是用低價原料混充高價原料,甚或是以非供食用原料製造等等都是。

頂新案判決法官在自己先前判的富味鄉案件裡,就是用上面的標準來適用法律判決被告有罪。

但是, 同樣一位法官在頂新案,卻認為如果在客觀上,如果前面提到的人工添加物也好、低價原料…也好,如果在成品端都沒辦法驗出證明有害於人體,那麼,加了也無所謂,只要精鍊過驗不到就好,不會成立食安法第49條第1項的刑事責任。完全不理會在現行法上,並沒有「致危害人體健康」的限制要件,本案合議庭法官還是認為要有這個法律所沒有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更進而認為檢察官必須去完全證明那些已經煉成油不知道投胎到哪兒去的豬(或者其他的動物)是病豬。

殊不知,只要沒有檢疫合格證明的豬體,本來就不符食用豬脂的原料標準,就不能進入食物鏈。




還要我一貼再貼,讓寫手主跳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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