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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通姦罪是否該除罪化???

路跑一哥 wrote:
如果你這邏輯說的通,那兩個人在公眾場合性交,甲是主體,乙是受體,其他路人都是完全無關的人,那公然猥褻罪豈不是也不合理?哇哈哈


"公然" ! 那是因為有人聽到、看到 .. 性交猥褻
那個接受者是其他民眾,這行為會影響到大眾的生活秩序
因為在公眾場所打炮,會直接影響讓其他人觀感和對小朋友的生活教育,
甚至是會影響到交通,造成危害。

他們並不是因為兩人在性交而受罰,是因為影響公眾生活秩序而受罰,

在私密的場所性交,是不犯法的
人生就該好好的玩 !

bbblee wrote:
"公然" ! 那是因為有人聽到、看到 .. 性交猥褻
那個接受者是其他民眾,這行為會影響到大眾的生活秩序
因為在公眾場所打炮,會直接影響讓其他人觀感和對小朋友的生活教育,
甚至是會影響到交通,造成危害。


他們打他們的砲
能妨礙到他人什麼東西
他們作的事你爸媽也有作過
她們身上的東西你我也都有
何來猥褻
頂多汙染環境而已
要說影響交通
一堆走路不看路在看手機的
才是真的妨礙交通
A辣愛怕跑 wrote:
心裡受不受傷,無法實質化,每個人感受不一樣,我老婆如果跟別人嗯嗯,我不會感到受傷
配偶當然是完全無關的人,打人馬上會痛,罵人馬上會不舒服,我跟別人嗯嗯,配偶痛個啥?你要這樣用心裡感受擴大解釋,乾脆說小孩也會痛,丈人丈母娘也會痛,同事師長也會痛
另外,你舉的例,公開場合性交,公然猥褻罪,那是妨害風化罪中的一項,妨害風化罪是公訴罪,我上面講的是告訴乃論,你舉的例不恰當

那心理舒不舒服,也無法實質化不是嗎?有人被罵選擇一笑置之,有人被開黃腔還笑的比對方大聲,那公然污辱罪.誹謗罪.妨礙名譽.開黃腔等性騷擾罪也可除罪摟?

當然,如果一個人根本不在乎配偶對他的想法,那我真的也沒什麼好說的,我在電視上常看到報導刑案,加害者大都也不曾在意過受害者的感受,如果在意的話就不會犯下刑案了

公然猥褻罪,雖然是公訴罪,不過完完全全符合你的邏輯,甲是主體,乙是受體,其他路人都是完全無關的人,而且路人看了舒不舒服,也無法實質化不是嗎?有的路人搞不好看了很過癮...哇哈哈...

A辣愛怕跑 wrote:

通姦罪廢除已是世界潮流,只有台灣、北韓與回教國家才在實行,國家政府不應再繼續限制人民身體器官的自主與自由了
看來您還蠻關注這個議題的,回文如有不合您的想法的你幾乎都會回應,但我要跟你說,即使您在論壇講贏網友,辯贏網友,抓到網友什麼語病,逮到什麼無法自圓其說的邏輯,都無法阻止這樣開明的世界潮流

不合您的想法的你幾乎都會回應,這是當然的呀,沒有正反意見,那還有什麼好討論的?
如果要用世界潮流來硬幹,那法務部的民調就是有8成的人反對廢除通姦罪,立委就是為選票,看民意辦事,通姦罪短期內就是不會廢除,就算你喊破喉嚨也沒用,要硬幹就是這樣,請問你聽了感受如何?
bbblee wrote:
"公然" ! 那是因為有人聽到、看到 .. 性交猥褻
那個接受者是其他民眾,這行為會影響到大眾的生活秩序
因為在公眾場所打炮,會直接影響讓其他人觀感和對小朋友的生活教育,
甚至是會影響到交通,造成危害。

他們並不是因為兩人在性交而受罰,是因為影響公眾生活秩序而受罰,

在私密的場所性交,是不犯法的

對,所以通姦被發現,接受者是配偶,通姦會影響家庭的生活秩序,也會影響到子女的觀感和生活教育,像我們這附近有一戶,老爸早年搞小三,兒子長大也有樣學樣搞小三,所以該罰,完完全全符合邏輯...哇哈哈

A辣愛怕跑 wrote:
刑法裡的告訴乃論,...(恕刪)


主體就家庭對嗎?

kantinger wrote:
主體就家庭對嗎?...(恕刪)



身體自主權
不結婚比較自由.不必接受道德跟法律的枷鎖~
A辣愛怕跑 wrote:
心裡受不受傷,無法實質化,每個人感受不一樣,我老婆如果跟別人嗯嗯,我不會感到受傷

配偶當然是完全無關的人,打人馬上會痛,罵人馬上會不舒服,我跟別人嗯嗯,配偶痛個啥?你要這樣用心裡感受擴大解釋,乾脆說小孩也會痛,丈人丈母娘也會痛,同事師長也會痛,這些人等法律都給他們提告的權利好啦

另外,你舉的例,公開場合性交,公然猥褻罪,那是妨害風化罪中的一項,妨害風化罪是公訴罪,我上面講的是告訴乃論,你舉的例不恰當

通姦罪廢除已是世界潮流,只有台灣、北韓與回教國家才在實行(台灣不算的話,其餘都是極權國家與用宗教教義禁錮人民思想的國家),國家政府不應再繼續限制人民身體器官的自主與自由了

看來您還蠻關注這個議題的,回文如有不合您的想法的你幾乎都會回應,但我要跟你說,即使您在論壇講贏網友,辯贏網友,抓到網友什麼語病,逮到網友什麼無法自圓其說的邏輯,都無法阻止這樣開明的世界潮流...(恕刪)


一夫一妻制算不算是世界潮流?
廢除通姦罪的國家是否奉行一夫一妻制?
基本上通姦無罪就等於在打一夫一妻制的臉
所以之前我的文章才會提到如果要廢除通姦罪,那也應該一併廢除重婚罪並同時開放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制和同性結婚才對(反正戀愛自由,身體自主權在某些人的眼裡似乎應該凌駕於婚姻與家庭價值和法律規範之上)

如果不一起更動的話就不得不問問甚麼時候精神分裂也變成一種世界潮流了?
有些人不結婚也不會亂搞
相反的有些人結了婚還是到處亂搞
台灣的法律濫用時有所聞
用法律去約束感情是一件很奇怪的事
我們可以選擇不跟愛亂搞的人在一起
但是很多老婆遇到外遇的老公想離婚時
會被法律綁住了
需要用法律來保障愛情感情真的是一件很怪異的事
更不用說很多人在這個保障之下開始擺爛
我覺得台灣很多人反對是因為所謂通姦除罪化這樣的用詞讓人匪夷所思
真正深入去了解前因後果以及世界潮流後,
我認為外國會有這樣的趨勢有它的道理在
畢竟是比較進化的法律
歐美國家不是笨蛋
台灣部份人都不深入了解就先反對
很多人也不會去思考
都是人云亦云

前面有人說婚姻是一種契約
所以結婚了要離婚必須要對方同意
那麼外遇就是有人違約
如要懲罰為什麼實際上都是老婆對外遇的老公撤告
只罰第三者
導致外遇慣性的老公不斷的外遇
有些小三根本是被騙的

路跑一哥 wrote:
那心理舒不舒服,也無法實質化不是嗎?有人被罵選擇一笑置之,有人被開黃腔還笑的比對方大聲,那公然污辱罪.誹謗罪.妨礙名譽.開黃腔等性騷擾罪也可除罪摟?

當然,如果一個人根本不在乎配偶對他的想法,那我真的也沒什麼好說的,我在電視上常看到報導刑案,加害者大都也不曾在意過受害者的感受,如果在意的話就不會犯下刑案了

公然猥褻罪,雖然是公訴罪,不過完完全全符合你的邏輯,甲是主體,乙是受體,其他路人都是完全無關的人,而且路人看了舒不舒服,也無法實質化不是嗎?有的路人搞不好看了很過癮...哇哈哈...


不合您的想法的你幾乎都會回應,這是當然的呀,沒有正反意見,那還有什麼好討論的?
如果要用世界潮流來硬幹,那法務部的民調就是有8成的人反對廢除通姦罪,立委就是為選票,看民意辦事,通姦罪短期內就是不會廢除,就算你喊破喉嚨也沒用,要硬幹就是這樣,請問你聽了感受如何?

...(恕刪)


我之前那一樓的論述,都是以告訴乃論的例子為論述基礎,你要引我的言,就要舉告訴乃論的例子,你舉的是公訴罪的例子,很明顯就是舉錯例子,承認錯誤就好了,不需要再硬凹了

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性關係,配偶如果覺得心裡受傷害的話,可以走民事途徑的賠償,告人通姦罪,不論是告丈夫或告小三,用刑事責任的罪名讓人揹案底,目的就是要做到絕,怎麼不自我檢討,平常怎麼不誘惑丈夫?平常怎麼不把丈夫餵飽?事情發生了有錢有時間在那邊跟蹤抓姦,怎麼不把時間精力拿來餵飽丈夫修補夫妻關係,最後動用國家刑罰機器去處罰自己的丈夫。通姦罪的存在,很明顯是用國家刑罰機器,介入家庭生活,干涉人民身體器官自由,通姦罪的存在,是落後國家政權為維持統治道統,箝制人民的工具之一,事實證明只有北韓及回教國家還在實行,台灣不應該與那些落後國家並列。你說的立委那塊,很抱歉,鬼島的立委即利委,這個議題對利委來說沒有利益,而且鬼島的利委最不敢碰的就是有關”性”的那塊,所以鬼島要廢除通姦罪,我是不抱太大希望,因為,鬼島~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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