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l2012 wrote:沒有什麼該不該的~哪天你被告上法院你別雙標就行了 魚疑??怎麼會扯到我這邊呢不是你們自己互相告來告去嗎 ,從頭到尾與我無關。哪天你被告的時候 你在自己想看看你要說什麼吧我只是路人唷
超級小任任 wrote:你找的到就快去警察局報案,然後可以開同樣的樓,應該會有不少人支持你~ 原來不是版規 而是報警了所以你們這些人真的是台灣人 而不是中共網軍?所以你們跟國民黨真的都支持俄羅斯侵略行為 支持中共侵略台灣消滅中華民國?也不是反串 也不是對岸網軍假冒而是真的有台灣人支持中共侵略台灣消滅中華民國...............................................
wasiwawa wrote:精神科?有貼上來才算(恕刪) 給你2個消息~一個好消息~一個壞消息據說~700在1月中有到法院送件~你可能是被告之一根據你們跟他鬥嘴~後來查看那個日期~跟他送件的日期似乎超過法定期限(法定6個月內提告)==========================================約司法見面是7月的事~表示吵嘴是發生在更早之前暫推7月初~他送件當天約在1月17還是27~所以怎麼算都超過時間了就算真的成立要件~也會因為超過法定時間而失效~檢方必須公告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