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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志婚姻,我們終該還給他們。


慢仔小饅頭~ wrote:
你的性別知識真的令人嘆為觀止啊~
男0男1都不會覺得自己是女生好嗎?
不要再用異性戀那套價值套用在同性戀身上了。


你也是
沒看過0號喜歡打扮成女生嗎
有一種叫TS
自己去查查吧

生人勿近 wrote:
你的社會實例也只有...(恕刪)


社會實例不是貼一個就代表只有一個~很謝謝您的指教,但看到別人的例子後,是你否定人家的想法,這樣的你很正確?別人不能認為他是因為他在同性家庭中所受的影響而有了不同的人生,還是只有你的想法是想法?他在同性家庭中我相信得到很好的照顧,才會有今天不亞於別人的成就,但性別認同就是他遇到的問題不是嗎?你又憑什麼否定人家?你經歷過?
殘忍的試問~如果你和你認識的親人都不在了,你的兩個寶貝要被人領養,而有領養資格的家庭剛好一個是異性戀家庭,另一個是同性生活圈家庭,請問你會較希望由那個家庭領養呢?我的發言裡沒有不認同同性婚姻,除了領養小孩這一項,那來的看不順眼?異性家庭會有的問題,同性家庭也有可能會遇到,但是同性家庭裡性別認同等問題卻是異性家庭裡遇不到的,如果你願意讓你的小孩進入從小就有可能對自己迷惘的世界裡,我沒有意見~

devine wrote:
為什麼同性戀不愛專...(恕刪)


不愛專法,就像很多同性戀喜歡搞異性戀一樣
弄個專法給他們就沒快感了
"把直男掰彎很有成就感"
"把屬於異性戀的法律弄翻也很有成就感"

venus0256 wrote:
民法中男就是男,女...(恕刪)




字彙上的用語只要定義好沒甚麼不妥
當然我不知道我這樣說是不是太籠統了
但我認為可以定義像是:

異性戀婚姻契約裡,
原本叫爸爸或性別為男性的可以改為雙親1 (或其他可以形容的字彙 如配偶1之類的), 媽媽或女性可以改為雙親2
責任義務規則罰則都相同
同性就在結婚時訂定好誰是雙親1, 誰是雙親2, 並不得任意更改

至於專法那塊, 可能可以聽看看為什麼同性戀覺得為他們設專法是歧視
不外乎就是因為跟異性戀用的法條不一樣所以感到歧視
而且同性戀們一直以來都備受異樣眼光看待, 甚至被霸凌
當然對"不在同一個平面"的專法比較敏感






謝謝大家都是理性的回覆
我覺得我學到很多關於台灣法律的知識
我也相信可能很多人也跟我一樣不了解法律的會因為這棟大樓學到更多

Gugugu wrote:
你也同意雙親一詞有...(恕刪)


我講的只有同婚沒有包含多元成家內容歐

我同意雙親有三種意思
但嚴謹的法律還是要盡可能的保障所有人
如果有更好的字彙能表達就用, 但不能因為沒有就乾脆都拒絕
字彙只要定義清楚就不會模糊不清了

andididy1010 wrote:
字彙上的用語只要定...(恕刪)


"原本叫爸爸或性別為男性的可以改為雙親1 (或其他可以形容的字彙 如配偶1之類的), 媽媽或女性可以改為雙親2"

這是你的定義, 要是激進女權主義者, 會告訴你憑什麼媽媽或女性要改為雙親2? 為何不能是雙親1? 歧視女性相關人士嗎? 這個一樣可以吵

還有雙親1也很怪, 讀來是一對雙親, 雙親2讀來成為第二對雙親, 那為何不能夠是第一親, 第二親, 甲親, 乙親, 或者A親B親?


andididy1010 wrote:
這不是跟之前說的一樣嗎
詞彙定義要改的都列出來改
因為修改民法後產生的詞彙衝突, 該改的還是要改
一定有甚麼字彙是可以用又不會模糊不清的
不能因為麻煩就拒絕

那你自己找一個詞彙出來
不要叫別人找
現實上來說
法律一個字(詞)不能有兩種意思
這是不能改變的鐵則
所以,在基本邏輯上是根本不可能達成的


再者
如果分別找字(詞)來分別代表夫、妻、父、母
那個不就又回到原本的情況
那這修改才叫脫褲子放屁......

EAPON wrote:
那你自己找一個詞彙出...(恕刪)


這類人原則上都把別人當白痴了

改個字這麼簡單~喔~怎麼大家沒想到呢~
無法自然產出下一代,為何非要認養小孩?為了滿足自己,就要禍害小孩?
小孩一定會被嘲笑/歧視不是嗎?

你去旅遊在路邊看到一堆黑人不會擔心害怕?歧視是不可能消失的,為何一定要讓小孩承擔?

就算同性戀法過了,歧視就會消失?

硬要多數正常不要用異常眼光看異常族群,不也是一種壓迫?可以接受,不代表想看到
小客5509 wrote:
'原本叫爸爸或性別...(恕刪)


我只是說我的看法啊
又沒有說一定就是要照我說的那樣

而且我覺得第一親, 第二親
或是甲親乙親 比起雙親1 雙親2更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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