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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原來我們都被玩了!? 黑心律師的告白:頂新案檢辯審三方心裡不敢講出口的真心話

teddy6313 wrote:
不要一舉再舉這種老梗例子了,食安法早就修正了,現在廠商要自己證明清白,真的很不明白你們這些挺黑心頂新的人,到底是不是消費者阿。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61049/
teddy6313 wrote:
你這樣講就沒法律素養,沒有法治觀念囉,這是頂新被起訴後才通過的法,不能溯及既往。你們是不是鬆了一口氣阿!
來!我們把新、舊條文攤開來看
ps.2015/11/27又通過一次修正,不過還沒公布所以不算正式法律。而且關鍵的第56條沒有再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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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民國104年02月04日)
第56條
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但食品業者證明損害非由於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
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計算。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同一原因事件,致二十人以上消費者受有損害之申訴時,應協助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辦理。
受消費者保護團體委任代理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訴訟之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報酬,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後段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民國103年02月05日)
第56條
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
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計算。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同一原因事件,致二十人以上消費者受有損害之申訴時,應協助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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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違反......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
請問:如果沒有消費者站出來控訴因為吃了頂新這些所謂的飼料精煉油而致生損害,第一段紅字有什麼作用???

第二:業者必須舉證,這些損害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或已盡相當之注意責任,否則必須賠償消費者;
請問:以下是節錄檢驗結果***屏東衛生局以標準方式採樣,送給食藥署測出來的結果合格;彰化法院也以標準方式採樣,送給食品工業研究所測出來的結果合格。此外,從檢驗報告中也可看到,丙烯醯胺成分未檢出,代表油槽內豬油不是薯條或炸雞裹粉後高溫油炸後之回收油。黃麴毒素也是未檢出,證明非發霉汙染的餿水油。而代表油脂本質的碘價也落在55~72的標準值中,符合CNS標準,可合理推論該油脂本質為豬油、未遭混油。***
頂新案中,如果檢驗合格,甚至可以合理推論該油脂本質為豬油、未遭混油。那業者還有什麼未盡義務???業者前去場勘?國防武器在鏡頭前都是啵亮,能不能用上戰場才知道。

第三:業者必須舉證,這些損害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或已盡相當之注意責任,否則必須賠償消費者;
請問:今天想處罰業者,竟然要業者自己舉證有無過失;哪個業者會演出自殘的把戲???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小弟有個疑問...
假設頂新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所謂的飼料原料油,再精煉成食用油賣給大家吃。牟取暴利。

那...有沒有別家廠商也是向國外進口所謂的食用原料油???如果有,把價格拿來跟頂新的進貨價比一比,不就可以推測是否有利可圖???
如果頂新的進價比較便宜,不管頂新的售價較貴或是較便宜,那都有獲利空間;
如果價格相當或是頂新買的比較貴,那就跟魏應充說聲對不起,打錯你。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vivian93 wrote:
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恕刪)

不管你怎麼斷句都好,重點都是"供人飲食或咀嚼"
所以後面才會加個"之"產品及其原料
你的國文大概不及格吧,還敢笑別人

如果該工廠產出的你所謂的"原料油"符合食品規範可供人食用
拿來拌飯吃有何不可?
你是忘了這些原料油是用豬的脂肪炸出來的?

臥虎藏龍我是沒看到,倒是程度差又愛鑽牛角尖的倒是不少

說白了,這個案子重點只在大幸福公司有沒有合法生產食用油的執照
根本與你的論述相差太遠
#288樓已經貼了相關文件,雖然沒有整面完整的資料,無從知道正確性
但也證明了的確有規範在
我被"原料油"食用油"飼料油"搞昏頭了
不知道我這樣理解對不對:
照CNS的法規"食用豬油"是要檢驗合格的豬隻,並且限定取用的部分去做成可食用的油品
病死豬或檢驗不合格的豬隻,除了掩埋或焚毀外,也會有部分送到化製所去進行加工,做成飼料油脂(畜產試驗所查到的資料)
原料油...可能我比較不會查網路資訊。我找不到有法規有指出原料油的來源是什麼
在頂新的判決的意思好像是說:因為越南(大幸福)油品的來源也是當地檢驗合格的豬隻所提煉出來的,所以符合食用油的標準
自然也就可以用來當飼料油
那我想請問的是,大幸福提煉原料油(法官好像叫這個是原料油)的標準是照我國的法規還是越南的法規?
大家說:原料油可以拿來當飼料油也可以精煉成食用油,可是如果當初是用飼料油的標準去提煉的呢?
怎麼判斷當初是用食用油的規範還是飼料油的規範?我找不到國內關於原料油的規範是什麼樣的標準
看到化製所可以用不合格的豬隻製造飼料油,我就無法想像把飼料油在弄成食用油的樣子
然後再查到飼料油不一定要是單一物種製成,就有點傻眼

有點混亂啊.有誰可以跟我說一下這3者的差別嗎





vivian93 wrote:
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恕刪)

順便再補充一點
你有沒有覺得你的論述一點邏輯都沒有?
如果你覺得這些原料油不用受食品規範
那還出具Vinacontrol的檢驗報告幹嘛?
不然是受什麼規範你倒是說說看?
kasper168 wrote:
我被'原料油'食用...(恕刪)

算你有在用腦,原料油根本就是個煙霧彈
或者說精煉前都可稱為原料油
但就是有分"食用"與"非食用"
非食用的一般拿來做飼料油,有些拿來工業用
Toluba wrote:
或者說精煉前都可稱為原料油
但就是有分"食用"與"非食用"
非食用的一般拿來做飼料油,有些拿來工業用 ...(恕刪)


這個說法的依據在那裡?
iijima_ai wrote:
小弟有個疑問...
假設頂新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所謂的飼料原料油,再精煉成食用油賣給大家吃。牟取暴利。

那...有沒有別家廠商也是向國外進口所謂的食用原料油???如果有,把價格拿來跟頂新的進貨價比一比,不就可以推測是否有利可圖???
如果頂新的進價比較便宜,不管頂新的售價較貴或是較便宜,那都有獲利空間;
如果價格相當或是頂新買的比較貴,那就跟魏應充說聲對不起,打錯你。......(恕刪)


在頂新之前爆發的是屏東老農跑到台中舉發郭烈成餿水油事件(強冠),以及富味鄉大統長基混油事件

大統高振利當時在媒體面前喊冤時說過這樣一句話:大家都這麼做,我是最有良心的
其實高振利這句話是句實話,台灣良心早就被關到牢裡去了
Toluba wrote:
算你有在用腦,原料油根本就是個煙霧彈
或者說精煉前都可稱為原料油
但就是有分"食用"與"非食用"
非食用的一般拿來做飼料油,有些拿來工業用...(恕刪)

又在夢到,聽說還是腦補???
原料油都是由動物屍體(在此為豬屍)所提煉而得,只是使用部位和屍體品質及新鮮度或有不同(各國有各自不同的標準規範,此間當然以中華民國的標準規範為準),經過不同的後端處理程序,可以做出供應不同需求使用的終端油品(必須符合該類產品的檢驗規範)

原料油本身並沒有限定用途是提供給工業用或是食用,只是法規上對於提供給食用的油類產品有比非供人類食用的油類產品有更嚴格的檢驗標準

要求法律做到鉅細靡遺本來就是不切實際
Toluba wrote:
不管你怎麼斷句都好,重點都是"供人飲食或咀嚼"
所以後面才會加個"之"產品及原料
你的國文大概不及格吧,還敢笑別人

如果該工廠產出的你所謂的"原料油"符合食品規範可供人食用
拿來拌飯吃有何不可?
你是忘了這些原料油是用豬的脂肪炸出來的?

臥虎藏龍我是沒看到,倒是程度差又愛鑽牛角尖的倒是不少

說白了,這個案子重點只在大幸福公司有沒有合法生產食用油的執照
根本與你的論述相差太遠
#288樓已經貼了相關文件,雖然沒有整面完整的資料,無從知道正確性
但也證明了的確有規範在...(恕刪)


用口香糖這個產品來回答你的疑問
再請問一下,檳榔和酒類對人體有害還是無害,檳榔算不算食品???酒類算不算飲料???
如果是自己在家熬煉豬油自家吃那只會對自家造成影響法律管不著,但如果要拿出來販賣可就不能不接受法律的規範了(因為會影響到其他人的權益)

你又何必用你自己拙劣的文字解讀來彰顯你自己的國文不及格程度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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