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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把個人的錯誤怪罪到社會與家庭


LeoLiu5230 wrote:
這還是沒提到加害者家...(恕刪)


這件事鄭捷100%要負責.法律上與父母兄弟姊妹無關.

許發 wrote:
這件事鄭捷100%要...(恕刪)


全都開始拜神找法條了

LeoLiu5230 wrote:
父債尚且不用子還,更...(恕刪)
是嗎?
我點出重點如果還不能理解不知引申
沒必要討論

鄭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隨機無預警殺人,已經危害全國人民搭乘公共交通安全,
事件非一般殺人傷害案可相比,前面一堆討論僅只以一般殺人當案例,
這案非一般殺人傷害案,未來到最高法院裁定將是案例.

省省你們口水
早睡早有眠,枕頭墊高點...


RICE 1502 wrote:
是嗎?我點出重點如果...(恕刪)


你已經開始 , 自行 "引申" 法條內容了 , 還指定了大法官解釋 .......

恩 , 那的確不值得再討論下去.


反正 , 你心裡已經做了對他父母的判決了. 再好的律師,也沒法子進到你心裡去做申辯

RICE 1502 wrote:
是嗎?我點出重點如果...(恕刪)



這案非一般殺人傷害案,未來到最高法院裁定將是案例.



非常贊同.很有可能判決被列為案例.



LeoLiu5230 wrote:
全都開始拜神找法條了...(恕刪)


01就是如此.最後都在法理上論高下.

RICE 1502 wrote:
是嗎?我點出重點如果...(恕刪)


提到案例囉~~
只可惜台灣是成文法的國家,由立法機關依一定程序制定成條文形式,並由國家依一定程序公布的法律,即為成文法,又稱為「制定法」。例如我國現行的憲法、民法、刑法等均是。而成文法若無法源依據則不能任意懲罰人民。
舉個實際發生的例子,是一位警察友人某日閒聊時提到:
當時他進汽車旅館要查援交的案子,查到一男一女都叫不出對方的名字,他斷定為援交因此欲將兩人請回警局做筆錄。兩人一急只好說出實情,原來兩人是換妻,彼此的另一半就在隔壁房。這位朋友將四個人都帶回警局,翻遍了所有法律條文也請教了所有的學長甚至認識的律師,所得到的結論是:換妻無罪。連聲抱歉的送兩對夫妻離開警局。

你可以說這個例子和此案的嚴重性有極大的差異,沒錯!但這就是成文法,即便社會道德觀不允許,就算與論同聲譴責,甚至引發民怨,無法源依據就不能罰。全民不爽?簡單~修法。可惜法的基本概念:不朔及既往。也就是說:就算現在因為此案修法新增一個『鄭捷條款』,鄭捷的家人就此案而言依舊不受『鄭捷條款』的規範。

至於你說的,嚴格來說稱為『判例』,是不成文法的依據(包括習慣法、法理、判例等),不過我國是屬於成文法系的國家,判例在正式的判決上的影響是微乎其微的。

如您所說~您早點睡吧!
LeoLiu5230 wrote:
提到案例囉~~只可惜...(恕刪)


感謝修正

是"判例"


(判例在正式的判決上的影響是微乎其微的)
我遇到.還是有的..

RICE 1502 wrote:
鄭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隨機無預警殺人,已經危害全國人民搭乘公共交通安全,
事件非一般殺人傷害案可相比,前面一堆討論僅只以一般殺人當案例,
這案非一般殺人傷害案,未來到最高法院裁定將是案例.(恕刪)
原來60歲的酒醉肇事者撞死一堆人,自己也車禍身亡的話,法律規定他的80歲老父母還得變賣家產來賠償受害家屬,受教了,呵呵。
隔好久沒追這棟,懶得跟說不通繼續講,
(現在無聊回來跟大家聊)
現在還有引用法條,
結果引用都跟現況扯不上邊 (笑)

被害者家庭要求鄭先生/太太面對他們,
網友卻要求道歉+下跪+賠償(?!)
於情於理於法,你要講情理不是不可以
(但人家也可以不理會,因為那是他自由)
講法,那就是人家爸媽沒義務責任去負他成年孩子屁股債。

最近美國無差別掃射,大家討論是合法擁槍權的問題,受害者家庭也是痛批此制度,沒有一個人喊他導演老爸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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