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Liu5230 wrote:父債尚且不用子還,更...(恕刪) 是嗎?我點出重點如果還不能理解不知引申沒必要討論鄭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隨機無預警殺人,已經危害全國人民搭乘公共交通安全,事件非一般殺人傷害案可相比,前面一堆討論僅只以一般殺人當案例,這案非一般殺人傷害案,未來到最高法院裁定將是案例.省省你們口水早睡早有眠,枕頭墊高點...
RICE 1502 wrote:是嗎?我點出重點如果...(恕刪) 你已經開始 , 自行 "引申" 法條內容了 , 還指定了大法官解釋 .......恩 , 那的確不值得再討論下去.反正 , 你心裡已經做了對他父母的判決了. 再好的律師,也沒法子進到你心裡去做申辯
RICE 1502 wrote:是嗎?我點出重點如果...(恕刪) 提到案例囉~~只可惜台灣是成文法的國家,由立法機關依一定程序制定成條文形式,並由國家依一定程序公布的法律,即為成文法,又稱為「制定法」。例如我國現行的憲法、民法、刑法等均是。而成文法若無法源依據則不能任意懲罰人民。舉個實際發生的例子,是一位警察友人某日閒聊時提到:當時他進汽車旅館要查援交的案子,查到一男一女都叫不出對方的名字,他斷定為援交因此欲將兩人請回警局做筆錄。兩人一急只好說出實情,原來兩人是換妻,彼此的另一半就在隔壁房。這位朋友將四個人都帶回警局,翻遍了所有法律條文也請教了所有的學長甚至認識的律師,所得到的結論是:換妻無罪。連聲抱歉的送兩對夫妻離開警局。你可以說這個例子和此案的嚴重性有極大的差異,沒錯!但這就是成文法,即便社會道德觀不允許,就算與論同聲譴責,甚至引發民怨,無法源依據就不能罰。全民不爽?簡單~修法。可惜法的基本概念:不朔及既往。也就是說:就算現在因為此案修法新增一個『鄭捷條款』,鄭捷的家人就此案而言依舊不受『鄭捷條款』的規範。至於你說的,嚴格來說稱為『判例』,是不成文法的依據(包括習慣法、法理、判例等),不過我國是屬於成文法系的國家,判例在正式的判決上的影響是微乎其微的。如您所說~您早點睡吧!
RICE 1502 wrote:鄭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隨機無預警殺人,已經危害全國人民搭乘公共交通安全,事件非一般殺人傷害案可相比,前面一堆討論僅只以一般殺人當案例,這案非一般殺人傷害案,未來到最高法院裁定將是案例.(恕刪) 原來60歲的酒醉肇事者撞死一堆人,自己也車禍身亡的話,法律規定他的80歲老父母還得變賣家產來賠償受害家屬,受教了,呵呵。
隔好久沒追這棟,懶得跟說不通繼續講,(現在無聊回來跟大家聊)現在還有引用法條,結果引用都跟現況扯不上邊 (笑)被害者家庭要求鄭先生/太太面對他們,網友卻要求道歉+下跪+賠償(?!)於情於理於法,你要講情理不是不可以(但人家也可以不理會,因為那是他自由)講法,那就是人家爸媽沒義務責任去負他成年孩子屁股債。最近美國無差別掃射,大家討論是合法擁槍權的問題,受害者家庭也是痛批此制度,沒有一個人喊他導演老爸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