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大陸條約」算是「國內行政命令」還是「國際條約」?國民黨跟民進黨一起說:不知道!因為這是一個無解的政治難題。
1) 如果它是行政命令…
-> 那麼,它應該要被逐條審議(民進黨♥),若是拖三個月不過的話可以視為已審查(國民黨♥)。大陸地區是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轄下的領土,大陸北京地方政府各省代表跟我們中央政府之間的關係,當然以行政命令來對待。(國民黨♥)若是行政院跟台北市開會決議什麼事,犯不著算是國際條約吧?
2)如果它是國際條約…
-> 簽署後視同法律案,不能逐條審查(國民黨♥)。無立法院事先同意情況下,簽署均應由立法院議決後生效。(民進黨♥)中國跟台灣是對等的政治實體,兩國之間以對等條件簽署的任何文件應以條約對待。(民進黨♥)
參照大法官釋字329號解釋:憲法上「條約」之意涵?何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所以,國民黨跟民進黨都各採對自己有利的一部份,指責對方的不是。是條約或是行政命令,要看大陸地區是我中央政府轄下的地方政府?還是對等的政治實體?其中涉及領土變更,是不是還要加開臨時國民大會來玩一把?
gworong wrote:
反手段不是反服貿,還不是一個藉口罷了!
服貿通過,哪一個國家在與另一個家在簽協定是讓人民逐條表決才通過的?
逐條表決,韓日與美國或星馬等國家與大陸簽約,他們有讓他們的人民逐條表決嗎?
所以這只是一個藉口罷了!只是民進黨的一個工具罷了!
韓國跟美國談FTA的時候,2006開始談,但是2012才正式簽名。談了6年才談完。
中間條文改了無數次。
而且FTA是談「貨物」貿易,不是談「服務」貿易。
美韓兩邊根本沒有服務貿易協定。
大多數國家都是先搞定貨物貿易,第二步才是服務貿易。
台灣為什麼順序要反過來?
我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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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不查資料,根本不去看條文內容。只會看藍綠。
唉
我每天上網都要打別人臉。真是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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