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

林益世案法官林孟皇個案評鑑答辯書

只能講,內容廢話一堆,
雖然個人認為這次是無罪推論的見解用的最好的一次>.<.


laovvye wrote:
打電話???

座在電腦前打打字我想比較省錢


你不知道立委們,現在也收民眾的email嗎??

要不要自己去"選民服務處"印證一下??

TimSmith wrote:
你不知道立委們,現在...(恕刪)


駝鳥心態

發email
然後呢
發發email有用
國父革命就不用流那麼多血了

laovvye wrote:
發email
然後呢
發發email有用
國父革命就不用流那麼多血了


哈...國父革命那一個年頭,還沒有email丫,你想說啥??

林益世收到錢 6300萬元 ,在立法委員職務期間。

法律上期約受賄是約定行賄,不需要已收到錢即構成貪污罪

三方合約續約要求8300萬元活動費,林益世雖沒拿到錢或續約,但已構成貪污罪中期約受賄。

林益世經歷立法委員到行政院祕書長職務。
官越大反而關越小..


這法官答辯書看完也就一個感想:

反正我按法律判,有漏洞是立法的問題。



也不見立法院有意修法

幹嘛不修?下次換我中槍我也用這招就好啦!

  • 31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1)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