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收到錢 6300萬元 ,在立法委員職務期間。法律上期約受賄是約定行賄,不需要已收到錢即構成貪污罪三方合約續約要求8300萬元活動費,林益世雖沒拿到錢或續約,但已構成貪污罪中期約受賄。林益世經歷立法委員到行政院祕書長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