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8

文林苑都動工了!!那些人在擋下去有意義??

肥貓宅男 wrote:
法沒問題快叫郝大市長...(恕刪)


有的人本來就是專門註冊當打手的...

這版上id可多了... 今年三月後冒出頭的一堆!

他們根本不是找你討論的, 而是來"宣傳"的...
公司要他們出來當打手, 就只能拿錢辦事, 還能怎樣?

台灣畸零地根本沒有強制合併使用的條款!
整天說不能獨建? 鬼才相信這是建商的"真心話"!

現在的問題就在"樂揚不想排除王家"而已..
所有的問題都是繞在這個重點! 其他都是假的!

王家違法違建, 違法佔地, 沒關係, 土地交出來, 我樂揚打手團一律網開一面!
笑話!!!! 要不了事是你決定? 市府想告也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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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揚建設想要文林苑都更案解套, 可以採取的方式如下:

1. 排除王家送審建管處

2. 排除王家後申請召開畸零地調處會

3. 私下收買王家要王家答應退讓...

樂揚不肯放棄王家.要逼王家賣地給自己爽, 還真是做夢娶媳婦, 盡在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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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貓宅男 wrote:
法沒問題快叫郝大市長...(恕刪)


法有問題就直接廢掉呀,結果修法繞了一大圈,也僅是提高門檻而已,結果有爭議的部分卻也都沒動是哪齣?

當初反對者煽動民粹與市府做對抗,現在市府收手了就拿這點當作自己行為正確的"佐證"?

那以後瘋子揚言引爆瓦斯桶,只要沒人敢上去阻止他,他就不算錯了是吧?


p620329 wrote:
老子喜歡在畸零地搭帳篷不喜歡5房5車位干你屁事?


是呀,你住帳篷,你鄰居跟著你搭地舖

那以後我在你家旁邊買塊地在租給政府放核廢料也干你屁事嗎~

bar0402 wrote:
有的人本來就是專門註冊當打手的...


HI,耀德,又出來透氣拉?


抱歉,認錯人了
bar0402 wrote:
造謠!

台灣畸零地的處理, 沒有強制合併使用的原則!...(恕刪)


我是說畸零地的問題沒有解決,鄰地無法拿到建照,

強制合併使用是你自己說的,你之前也貼給我的畸零地法規,怎麼你自己就忘了....

王家畸零地被強制都更變5房5車位是因為沒有在可以提出退出的2年內提出退出...


而且王家土地沒有建築線,不符合畸零地的排外條款,
(之前你不知道王家的土地面,目前該知道不符合了吧)

王家土地不符合第五條的要求,沒辦法運用第六條的規定自行建築.
五條 規定其臨接建築線寬度不得小於四.八公尺

鄰地可以不管畸零地的排外條款.王家畸零地土不符合以下要求
十二條
一 應合併之畸零地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 應合併之畸零地未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者。


覺得煩的網友抱歉了,因為如果只有貼出部分法規,就會被舉報而刪文....

請看看藍字條文,如果協調和合併說的很清楚.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法規類號: 北市一三-一一-一00一
名  稱: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修正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建築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規則所稱畸零地係指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之基地。

第 三 條 本規則所稱地界曲折之基地,係指基地界線曲折不齊,或基地線與建築線斜
交之角度不滿六0度或超過一二0度或基地為三角形者。

第 四 條 建築基地寬度與深度未達左列規定者,為面積狹小基地。但最大深度不得超
過規定深度之二倍半。
一 未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地區,依左列規定:

二 實施土地分區管制規則之地區,依照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其餘未規定最小寬度及深度之使用分區,除保護
區、農業區外,依照第一種住宅區。
三 都市計畫書圖中,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臨接交叉角之建築基地,如側面依規定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其寬
度應依前項規定加三.六四公尺。

第 五 條 前條所稱寬度,於未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地區,係指基地臨接建築
線之長度;其在商業區之角地應以臨接較寬道路建築線之長度為該基地之寬
度。所稱深度係指自基地臨接建築線至該基地後側境界線之垂直距離。基地
深度不同者,以其平均深度為深度。
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地區,其建築基地之寬度與深度,依照本市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其臨接建築線寬度不得小於四.八公尺。
基地有截角者,其長度以未截角之尺寸為準。


第 六 條 畸零地非經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後,不得建築。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無礙
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者,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
務局)得核准其建築。
一 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或為現有巷道、水道,確實無法合併或整理者。
二 因都市計畫街廓之限制或經完成市地重劃者。
三 因重要公共設施或地形之限制無法合併者。
四 地界線整齊,寬度超過第四條規定,深度在十一公尺以上者。
五 地界建築基地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而不影響鄰地建築使用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業已建築完成者,係指現況為加強磚造或鋼筋混凝土三層樓
以上建築物,或領有使用執照之二層樓以上建築物,或於民國六十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佈前領有建造執照之二層樓以上建築物。

第 七 條 畸零地非與相鄰之唯一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時,該相鄰之土地,除有第
十二條之情形外,應依第八條規定辦理,並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以下
簡稱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留出合併使用所必須之土地始得建
築。但留出後所餘之土地形成畸零地時,應全部合併使用。

第 八 條 第六條及第七條應補足或留出合併使用之基地,應由使用土地人自行與鄰地
所有權人協議合併使用。協議不成時,得檢附左列書件,向畸零地調處會申
請調處。
一 需合併使用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賸本。
二 相關土地地籍配置圖及現況圖,並表明申請及需合併使用土地最小面積
之寬度及深度。
三 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姓名、地址。
四 土地之公告現值、市價概估及地上建築物之重建價格概估。
五 建築線指定(示)圖。但有本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之情事者,不
在此限。

第 九 條 畸零地調處會受理申請後,應於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以雙掛號通知土地
所有權人、承租人、地上權、永佃權、典權等權利關係人,並依左列規定調
處:
一 參與合併土地之位置、形狀,概以公告現值為調處計價之基準。
二 審查申請人所規劃合併使用土地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
三 查估合併土地附近之市價為底價,徵詢參與調處之各權利關係人意見,
並由各權利關係人以公開議價方式出具願意承購、出售或合併之價格。
擬合併土地之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或其他原因,致無法通知出席者,由申請人
檢附具體證明文件,並登報公告後,得逕提畸零地調處會公決。
應合併之土地權利關係人於調處時,一方無故不到或請求改期二次者,視為
調處不成立。

第 十 條 畸零地調處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工務局局長兼任;委
員由左列人員組成,任期二年,期滿另行聘(派)兼之。開會時,由主任委
員主持,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指派委員一人代表主持。
一 本府工務局四人。
二 本府都市發展局一人。
三 本府財政局一人。
四 本府地政處一人。
五 本府法規委員會一人。
六 專家學者三人。
前項委員會置幹事二人至五人,由本府工務局派兼之。
前二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現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第 十一 條 畸零地調處會於受理案件後,得輪派調處委員進行調處,如調處委員因故無
法出席時,應自行委請其他委員代理。
調處成立之案件,應製成紀錄提委員會報告;如調處二次不成立時,應提請
調處會公決;公決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始得為之。

第 十二 條 建築基地臨接左列畸零地,經畸零地調處會調處二次不成立後,應提交全體
委員會議審議,認為該建築基地確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者,工務局得核
發建築執照。
一 應合併之畸零地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 應合併之畸零地未臨接建築線,其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者。

三 形狀不規則,且未臨接建築線者。
四 其他因情況特殊經查明或調處無法合併者。

第 十三 條 申請基地經畸零地調處會二次調處不成立,基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
人,得於畸零地調處會決議函文到日起三十日內,就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
深度範圍內之土地,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鄰地之價款,申請本府徵收後
辦理出售。 申請時除申請書外並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二 徵收土地地籍配置圖及現況圖,並註明核定徵收之最小面積之寬度、深
度範圍。
三 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姓名、地址。
四 徵收土地範圍內地上物有關證明文件。
五 地價之市價概估,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證明書及建築物重建價格概估。
六 畸零地調處決議紀錄。
七 徵收土地範圍內現況彩色照片。
申請徵收檢附之書件,經工務局 (建築管理處) 審查合格者,應即核計預
繳承買價款及徵收作業費,(每件新臺幣二八、五00元,並隨物價指數調
整之),通知申請人於文到日起三十日內辦理預繳,逾期註銷該申請案。
前項承買價款之核計,土地以市價為準,建築物及農作物依相關法令規定補
償、償助或救濟。
徵收土地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程序限制。辦理出售時應予公告三
十日,並通知申請人,經公告期滿無其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者,即出售予
申請人,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如有異議,公開標售之。但原申請人有優先
承購權,如申請地及合併地所有權人均依規定於期限內繳款者,無論參加投
標與否,均有優先承購權,若有二人以上同時主張優先權時,則另行以比價
決定之,權售(比價)所得超過徵收補償者,其超過部分按徵收土地補償款
比例發給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前項比價以標定價款比價底價,無標定時,以第三項之核計價款為比價底價


第 十四 條 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之應補足或留出合併使用基地之相鄰土地為公有者,土
地所有權人應取得工務局核發之本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逕向公
產管理機關申購;公產管理機關得依公私有土地協定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
並依建築法第四十五條等有關規定辦理。
土地所有權人與公產管理機關協定不成時,得申請畸零地調處會調處,經調
處不成立後,並提交全體委員會審議,認為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者,得
准予單獨建築。如建築面積過小又調處不成立者,得依第十三條程序辦理之


第 十五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kf211434 wrote:
法有問題就直接廢掉呀,結果修法繞了一大圈,也僅是提高門檻而已,結果有爭議的部分卻也都沒動是哪齣?

當初反對者煽動民粹與市府做對抗,現在市府收手了就拿這點當作自己行為正確的"佐證"?

那以後瘋子揚言引爆瓦斯桶,只要沒人敢上去阻止他,他就不算錯了是吧?


爭議當然沒動到, 也不必動到..
因為現在審議會根本不會通過有不同意戶的都更案嘛!

政府現在收手正是時候...
因為強制多數決本來就不是該給老百姓去運作的權力!
政府只有自己跳出來主持,負責才有正當性! 就像蓋捷運馬路.. 可以叫包商幫你主持?
如果政府不打算出來自己幹, 那就把都更當合建, 100%同意再過關..
這就是政府現在的想法跟邏輯, 也不是台北市政府而已!

與你意見相同就叫正確, 好好拆就叫正確..
跟你意見不同就是民粹惡搞?

嘖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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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都更受害者及社會運動人士努力, 政府及相關單位已經開始重視都更不合理地方..
進行某種程度改進, 甚至消極不再執行慘無人道的多數決.. 這是一大勝利..
不過在都更法尚未真正完備前, 大家還是要努力監督政府, 與貪婪無恥的建商派
(包含建商, 炒地家, 精華區居民..)
對抗到底...
-------------------------------------------------------------------------

Erichuangtw1980 wrote:
強制合併使用是你自己...(恕刪)


你走的是這條嗎?

你開過幾次調解會?

你這樣煩不煩啊?

台北市哪塊畸零地,開完調解會後被強迫合併使用?

你明明走的是都更法, 拿畸零地條款來幹啥? 你知道開完調解會後, 你可以排除王家嗎?
這樣你主子會高興? 這是老闆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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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都更受害者及社會運動人士努力, 政府及相關單位已經開始重視都更不合理地方..
進行某種程度改進, 甚至消極不再執行慘無人道的多數決.. 這是一大勝利..
不過在都更法尚未真正完備前, 大家還是要努力監督政府, 與貪婪無恥的建商派
(包含建商, 炒地家, 精華區居民..)
對抗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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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有人能在我家旁邊買一塊地,然後再租給政府放核廢料,我就真的輸得心甘情願,不過~不知道何時能實現,不然~~就是只會嘴砲.人家在討論問題,出來嘴砲,很爽嗎?

bar0402 wrote:
與你意見相同就叫正確, 好好拆就叫正確..
跟你意見不同就是民粹惡搞?


這句話原封不動的還給你

至少我還不會說不過人就指著對方說「你是誰派來的?!」
凌文筆 wrote:
要是有人能在我家旁邊...(恕刪)


那要是王家真的甘願變廢地睡帳篷,那我也真的無話可說呀

但就三不五時就有人嘴砲說「阿王家就是甘願睡帳篷哩~怎~樣~?!」

說得好像自己就是王家人我又有甚麼辦法

kf211434 wrote:
這句話原封不動的還給...(恕刪)


kf211434 wrote:
HI,耀德,又出來透氣拉?

抱歉,認錯人了


真可笑!

你連別人是誰都直接講了!

這種指控你沒資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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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都更受害者及社會運動人士努力, 政府及相關單位已經開始重視都更不合理地方..
進行某種程度改進, 甚至消極不再執行慘無人道的多數決.. 這是一大勝利..
不過在都更法尚未真正完備前, 大家還是要努力監督政府, 與貪婪無恥的建商派
(包含建商, 炒地家, 精華區居民..)
對抗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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