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前後說法不一致:說沒碰錢,又變成拿錢)
三人小組也有無問題:估計也是有,護航蕭王.
(因馬要查的是貪瀆,但卻回會計原則合法,這就有鬼.
舉例:公司有人收回扣要查,卻是查公司會計帳沒問題結束? 錢又沒入公司,公司會計怎可能有問題,因公司根本沒這筆帳?怎會光查公司帳?雞同鴨講!
貪瀆本身就是指沒入公司的錢,若有入而私用,那是侵占或挪用公款!)
無論是否忘記或是否部分公用,蕭王都違法.
A. 捐贈沒入帳就有稅的問題,逃稅違法跑不掉,另逃稅除損害基金會名聲外,也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罰款兼坐牢)且無論是否執行長..
B. 所有資金有無挪至個人使用,有就再構成貪瀆.
C. 若其中有任一台商是捐給基金會使用而有收據,再觸犯偽造文書更重.
再者公辦公用,這句話就代表個人不收而公務辦公使用且是對角色是*基金會執行長*講,代表錢就是要進基金會.
至於邱毅指委任書是金小刀進基金會強拿照片之後的事,所以金有刑事責任且勢必坐牢.(亂刷存在感,答案是根本不會)
法律上來說,公司重大物品遺失,董事長有最終提告決策權且高於執行長. 也就是除非是馬英九告,不然不成立!(因非公訴罪)
ufal0071 wrote:
蕭王有無問題:估計是有
(除前後說法不一致:說沒碰錢,又變成拿錢)
三人小組也有無問題:估計也是有,護航蕭王.
(因馬要查的是貪瀆,但卻回會計原則合法,這就有鬼.
舉例:公司有人收回扣要查,卻是查公司會計帳沒問題結束? 錢又沒入公司,公司會計怎可能有問題,因公司根本沒這筆帳?怎會光查公司帳?雞同鴨講!
貪瀆本身就是指沒入公司的錢,若有入是挪用公款!)
他們的解釋是這樣
蕭說他其中一個職責是負責去募款,錢就交給王光慈去處理,他沒在管錢
只是剛好收現金,當然會碰到錢
前後說法不一,看你接不接受這個解釋
如同當年馬參選總統,有人問他綠卡問題,他說沒有
後來實證他有綠卡
可是他本人解釋是用法律上的定義
超過期限沒再使用,綠卡就會自動失效
在他的認知失效的綠卡跟沒有沒分別
當然綠營不可能接受這個說法,認定他在說謊狡辯
台商捐的現金指明捐給馬英九個人,當然可以不入帳基金會
他們說得到馬英九同意錢入私帳不入公帳
馬英九認為雖然錢入他的個人帳戶,畢竟是人家的捐款,要求公務公用
所以才有拿來發年終,及其他公務支出
問題來了,馬英九對這些現金支出,說不知情
才有後來違反財政紀律的問題
其中有沒有涉及蕭王二人挪作私人用途,或不是用於基金會,馬辦,或馬本人
如果無法證明他們有把錢放口袋或挪用到超過以上所說的用途
涉嫌背信和侵佔罪?恐怕不成立
如果能證實馬的確有同意,只是後來忘記了,請問何罪之有?
目前就看要是上了法院,雙方能提出什麼證據
內文搜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