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乎沂 wrote:
如果本國籍藝人的行為違法,可以直接逮捕起訴,逮捕不到可以通緝
如果行為不違法,那就是藝人的自由,要不要支持藝人是粉絲的事
另外,官方用"舔共"二字,請問是否可以完整的給出官方定義,以免大家誤用?
請你翻翻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 33-1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臺灣地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合作行為,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如依其他法令規定,應將預算、決算報告報主管機關者,並應同時將其合作行為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