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vey norman wrote:作者:李桂林我是李桂...(恕刪) 根據多方資料與法院判決紀錄,李桂林確實曾在台電核電廠工作,具體職務為核能儀器技術員。他的職涯主要集中於核一廠與核二廠,並非電力修護處的員工。關於他罹患血小板減少症的時序與因果爭議:🧾 時序與診斷紀錄- 1977年4月20日:台北榮民總醫院診斷李桂林罹患「慢性原發性血小板減少症」。- 1977年10月起:核一廠開始裝填燃料,李桂林才開始接受職業輻射暴露。- 法院與原能會調查結果:認定李桂林的疾病早於輻射暴露,且其歷年輻射劑量遠低於法規限值,不足以造成白血球或血小板減少。🧬 李桂林的主張與職災認定儘管上述時序不符職業病標準認定,他本人與勞動部職業病鑑定委員會仍主張其罹患:- 次發性白血球與血小板減少- 再生不良性貧血- 喉部鱗狀細胞癌(與石棉與輻射蒸氣暴露相關)這些病症部分獲得職災認定與失能給付,法院也判定台電未妥善管理輻射安全。⚖️ 評析與爭議焦點- 台電與原能會立場:疾病早於輻射暴露,且劑量不足,否認因果關係。- 李桂林與職災團體立場:長期暴露於高輻射區域,防護不足,導致多重病症,應認定為職業病。至於是否「藉機混入輻射職場以換取職災醫療補助」,這屬於動機推論,無法以現有公開資料證實。法院已就部分病症判定台電需賠償,顯示其主張並非全然無據。如果你想進一步探討職業病認定的法律標準、輻射劑量與病理關聯、或台電內部職系與調職流程,我可以幫你建構一份交叉分析表。是否有特定面向你想延伸?--------🧾 關於「混入輻射職場」的質疑從現有資料來看,李桂林於1974年即進入台電核電廠任職,並非在罹病後才「混入」輻射職場。他的病症雖部分早於核一廠正式運轉,但他長期暴露於高輻射區域與石綿粉塵,且法院認定台電未妥善防護,須負部分責任。💰 是否獲得「免費治療」與「核能津貼」?雖無明確資料指出他是否獲得台電「免費治療」,但根據職災制度與勞保規定,若病症被認定為職業病,員工可依法申請:- 勞保失能給付- 職災醫療補助- 台電內部職災補償(若有相關制度)至於「核能津貼」,台電確實有針對核電廠員工提供特殊津貼制度,補償其高風險工作環境。但是否因此「獲利」,需視其實際職務、津貼金額與健康損害而定。
63年李桂林初人台電,當時核一廠沒一個影子,只有建廠工地。我想他可能是核一廠施工處的工人,核一廠正式完工發電,他就調入核一廠上班。試想他的工作經驗有多少?能獨立帶班工作嗎?他的班長不會指導他如何防護輻射嗎?他得職災的病,班長有沒連帶受到影響?一同工作沒受到影響嗎?核一廠一號機正式商業運轉的時間是 1978年12月10日。這標誌著台灣第一座核能發電廠正式投入穩定供電,也成為十大建設之一的重要能源基礎。補充時序如下:- 1977年10月:開始裝填鈾燃料- 1977年11月:併聯發電- 1978年12月10日:正式商業運轉本人剛好也是63年初入台電核一廠工地,當時是金山分處,不是核一廠。核一廠沒一個影子。金山分處完工後我就調入國聖分處的核二廠施工建廠。李桂林可能藉機留下進入核一廠,可多拿核能職災的補償金。還有還有台電核電員工的核能津貼,相當於薪水的1/4?按職位高低不同而異。==================根據目前公開資料,台電核電廠員工的「核能加給」確實是一項特殊津貼,但並不等於薪水的一半。具體制度如下:💡 台電核能加給制度概覽- 核能加給:依據職務危險性與專業性,通常為本俸加上專業加給與主管加給後,乘以 0.25(25%)。- 機警加給:同樣基礎上再乘以 0.1(10%)。- 領取資格:限於在核能相關單位(如核能管制處、輻射防護處等)任職者。例如,一位薦任九等的主管公務員,原本月薪約 79,000 元,加上核能與機警加給後可達 106,000 元,約多領 27,000 元。🧮 是否達到「薪水的一半」?- 若以 25% + 10% = 35% 的加給比例計算,雖然加給金額可觀,但仍未達到薪資的一半。- 不同職級與單位加給比例略有差異,但目前並無制度設計讓加給達到 50%。📌 補充:台電員工其他福利- 年終獎金最高可達 4.4 個月- 包含醫療補助、教育進修、婚育喪補助等完整福利制度是否想進一步比較核電廠員工與一般台電職員的薪資結構與加給制度?我可以幫你建一份對照表。
JINDERLANDOFFICE wrote:核能真的好危險,核電...(恕刪) 你說的火電廠我有去過啊!當時的南部高雄大林發電廠真的是燃煤電廠,沒有除塵設施,少了環保意識。住在廠內的員工宿舍,門窗都關上,但室內都是佈滿淡淡的煤塵。真的是怕啊!還好,我只是支援電廠大修的員工,並不是電廠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