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Q wrote:「2018年,也就是約8年前修訂的陸委會內規,縮限「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別認定,為何能「溯及既往」到18年前出生並於16年前返台設籍的師大附中資優生?一般法理而言,遇法規修正,若舊法規有利於人民,則適用舊法規。」 民進黨政府自打臉的行為真的....
A咖錦衣衛 wrote:如果法律規定...(恕刪) 施行細則是民進黨8年前修改的...今年把8年前修改的施行細則套用在來台設籍16年的高中生身上,是賴清德政府有問題的是藍、白?還是不分是非的支持民進黨的愚民?
JasonQ wrote:施行細則是民進黨8年...(恕刪) 不管是誰修的,如果有改善空間那就想辦法找人提案修改另外過去可以不代表現在可以,現在可以不代表未來可以以前可以酒駕現在可以?以前可以市內抽菸現在可以?以前車輛可以不禮讓行人現在可以?總之還是得遵守最新法令
A咖錦衣衛 wrote:JasonQ...(恕刪) 在修法之前,不先譴責違法濫權的民進黨政府和陸委會?曲解法令規定、任意扭曲事實,把2018修訂的施行細則強加套用在2009來台設籍的高中生...你說...需要先修法嗎?酒駕修法以後提高罰則。你認為可以回頭懲罰修法前酒駕者?
JasonQ wrote:施行細則是民進黨8年...(恕刪) 不是很懂法律,但是資格方面的規定,似乎都是照施行日期做,比如禁菸年齡上修,投票年齡下修,我以為這些資格條件,好像沒有追溯的問題,還是我想錯了?
JasonQ wrote:施行細則是民進黨8年...(恕刪) 其實這是一個誤解...為什麼咧,其實107年的修法其實是針對某些情況鬆綁,而不是加嚴例如台商子女若在大陸出生,但出生後沒立即在大陸落戶,而是先在台灣辦完初設戶籍,再拿台胞證,這時候,該小朋友,縱然是大陸出生,甚至都還沒回過台灣,他的身分仍然是台灣地區人民;但在修法前,同樣的狀況,只要是大陸出生+父母其中一方是大陸地區人民+居住事實(和實際落不落戶無關,只要有一定時間居住就算),就沒有辦法直接跑流程取得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因此修法前,同樣的例子,上述身分會是大陸地區人民而不是台灣地區人民,修法後,則有機會可以直接變成台灣地區人民詳參107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第四條第五條修正說明)
無敵娘娘槍 wrote:JasonQ...(恕刪) 你都知道是規定是來自施行細則了,還不知道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沒有限制國防醫學院的招生資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沒有限制在台設立戶籍16年的高中生不得報考國防醫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