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rq0049 wrote:先罷免綠蛆立委再補選...(恕刪) 前天426,今天就到黨部抓人所以朱立倫不忍了,11:00開記者會正式發動。大大你看法與我一致,既然倒閣有風險,還有2個月賴無敵星星期,及滿一年才能霸他那國民黨為何不直接這次大罷免,大量拉綠後重選拼2/3。誰說藍一定會被拉很多下來,就比民意啊。
擺在眼前的事實是,黑金專組淪為追查國民黨「幽靈連署」的先鋒,「大炮打小鳥」成了司法新常態,連調查局也投入政治獵巫行動。司法扮演執政黨打手,動輒大搜索、聲押,無非要營造寒蟬效應,目標直指讓二階罷綠委案全掛零。因此,426凱道集會的藍白同台只是起點,國民黨在接下來的罷免攻防中必須和民眾黨建立穩定合作的機制,彼此支援聲量、互補資源,強化賴政府司法不公,清算在野黨的訴求,爭取更多人民的支持和行動,才能真正吹響集結號。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70 條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第 71 條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二十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二、罷免理由書。三、答辯書。第 73 條罷免案之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項罷免。第 74 條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第 76 條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第 78 條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罷免案要立法院2/3席次才能成立第一階段目前還需要再罷免14位綠色立委第二階段立法院罷免案成立後送中選會60日內交由全民公投 投票罷免總統/副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