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查出柯P 民眾黨 沈老闆 木可公司 柯P的基金會 以及其他企業主之間
有所謂捐款 捐贈 政治獻金 選舉贊助 選舉義賣小物 選舉肖像授權金 演唱會門票收入等等
2.有的有金流 有的則是現金交付 或是託人轉交(細節要看起訴書才清楚)
不過 對於[小沈 1500] 究竟是否就是1500萬賄款(不法的對價)
外界有很多質疑
畢竟 這是隨身碟的資料記載 而且沒有記載的很完整
檢方 也沒有查出 是否沈老闆有真的轉交1500萬 給柯文哲(要真的收到錢!~~)
3.檢方努力了4個月 蒐集很多資料
但是檢方唯一的弱點 就是:所謂時間軸的各個日期 到底發生了甚麼事情 無法有直接證據
尤其是[小沈 1500]這個部分
難怪會被外界質疑檢方起訴太粗糙~~
4.檢方的另一個遭質疑之處 是所謂政治獻金 假如各企業主本意是要給柯P及民眾黨選舉使用
那麼柯P頂多是未誠實申報
這些政治獻金 與 所謂賄款 要畫上等號 是很難的
5.或許有很多媒體 律師 資深評論者 會認為沈老闆與柯P當市長時期
對於京華城改建的獎勵容積決定
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是的 或許真的是這樣
但是要證實沈老闆有給柯P1500萬 而柯P確實也收到1500萬
檢方還要在提出更多的證明
6.最後就是 很多新聞媒體評論的 收賄不見得會成立 但是圖利罪也許可能會成立
也就是說 柯P將來可能圖利罪 會判決有罪
是否真的圖利100多億以上呢?
我們不是法官 不知道法官將來如何認定:是否就是圖利?
這個 有法律適用及所謂[準用]的解釋空間
將來 還有得辯論
只能靜待一審的判決書
以前貪汙案是很好辦的...
誰送的錢...如何交付...抓來問..一般送錢的事情敗露都會從實招來...以求減刑...這樣人事時地物就會有...照著時間點清查...
就能找到錢...
貪汙案...錢是最主要證據...也是最好查的地方...你貪汙的目的就是索取錢財...錢才一定是要你可控的...要不然錢有何用...
追查三等親..清查相關人際關係..然後清查金流...
鄭文燦是在家中被搜出現金...人贓並或...無可抵賴??人事時地物皆有
大筆的金流是很難銷聲匿跡的...去銀行就一定會有金流...現金又容易被搜出來....錢..一直是貪汙案的罩門...
對照柯案...沒人承認送錢...柯也否認收錢....最重要的沒有金流....
人事時地物都沒有...貪汙案要怎成立??
中華民國司法史上有沒有找不到送錢的人...跟找不到賄款金流而被判貪汙成立的??
找不到人事時地物的貪汙案...是要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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