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一女小綠綠 wrote:
1. 財劃法:立法院...(恕刪)
又再胡說八道,這個是賴清德在立法院擔任幹事長提出的版本。
民進黨沒執政時期,就是主張中央6成,地方政府4成。
還有這只不過是將統籌分配款修正比例而已,現行制度,分配的比例也是當時立院所定(中央7.5成、地方2.5成),怎麼當時立院可以通過分配比例,現在就是違憲?
第二、因為你們提名的大法官都是綠色,只會隨黨意而走啊!小英之友不算當時的民進黨的附隨組織,而救國團卻是,這就是當時大法官的釋憲文啊!
現行規定就是太鬆,15位,只要出席一半以上,根本七個大法官就能做出決議,連過半都沒有,搞屁啊!
更別說賴清德提名那些黨意大法官了,誰先毀掉大法官的超然中立的?
第三、所有的公民連署都要附上身分證影本,連去投票都要附上身分證檢核,那為什麼只有罷免連署不用?
如果你認為公投、連署總統候選人不需要附上身分證影本,投票也不需要用身分證檢核,那也算一致,可是憑什麼罷免連署就不需要身分證影本?
理由咧!你所有的反對,同樣都適用這三件事。
清德宗的鳥就是不一樣嗎?
light-166 wrote:
民進黨沒執政時期,就是主張中央6成,地方政府4成。
還有這只不過是將統籌分配款修正比例而已,現行制度,分配的比例也是當時立院所定(中央7.5成、地方2.5成),怎麼當時立院可以通過分配比例,現在就是違憲?
第二、因為你們提名的大法官都是綠色,只會隨黨意而走啊!小英之友不算當時的民進黨的附隨組織,而救國團卻是,這就是當時大法官的釋憲文啊!
現行規定就是太鬆,15位,只要出席一半以上,根本七個大法官就能做出決議,連過半都沒有,搞屁啊!
更別說賴清德提名那些黨意大法官了,誰先毀掉大法官的超然中立的?
第三、所有的公民連署都要附上身分證影本,連去投票都要附上身分證檢核,那為什麼只有罷免連署不用?
如果你認為公投、連署總統候選人不需要附上身分證影本,投票也不需要用身分證檢核,那也算一致,可是憑什麼罷免連署就不需要身分證影本?
理由咧!你所有的反對,同樣都適用這三件事。
清德宗的鳥就是不一樣嗎?
1. 當初通過就是因為沒有人申請釋憲。
2. 現行大法官只有八位,現在提出憲訴法,就是在野陣營惡意想要讓憲法法庭無法運作,這我當然知道,總統可以等大法官補足15位之後,再頒布憲訴法法令,這也不算違憲。
3. 國民黨修罷免法又不只是只休審查,還提高了罷免門檻,罷免難度本來就高,現在又修高門檻,那根本以後選上了根本就無敵狀態,這是人民想要的罷免法嗎?
--------------------------------------------------------------------
所以我覺得賴清德應該會先頒布財劃法跟罷免法的法令,
然後申請對財劃法跟罷免法的暫時處分,
然後憲訴法的法令壓著不頒布,等大法官補足15位再頒布,
大法官補足15位之後,就頒布憲訴法,然後申請暫時處分。

如果國民黨或民眾黨覺得賴清德不頒布憲訴法違憲,歡迎釋憲。

北一女小綠綠 wrote:
1. 當初通過就是因...(恕刪)
你知道你在說什麼嗎?我國法律規定,總統於時限內不公佈立院通過的法案,法條一樣自動生效
快…歡迎民進黨現在去釋憲
民進黨真的白花錢養網軍了…真的快笑翻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仍應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經總統公布後始能生效。
三讀通過之法律,條文內容經核校無誤後,依憲法規定,送總統及行政院,若行政院未提覆議,總統應於收到後10日內公布。不過,法律經總統公布後並不是立即生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另同法第14條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法律一旦發生效力,全體國人就必須遵守。
第 57 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那裡告訴你不公佈就可以了?我都查給你看了!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