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ntech wrote:
據承辦廠商說明,係參酌本活動目的撰寫抽獎程式,其未依一般隨機抽奬方式(即積極參加者享有較多抽奬機會,每次抽奬機會均享相同中奬機率),而採調高積極參加者之權數值及給予優先抽獎機會、調整系統產生亂數之區間、該亂數與權數值比大小等方式,希望提高積極參與者之中奬率。
重點:
1. 採調高積極參加者之權數值及給予優先抽獎機會
2. 調整系統產生亂數.........,希望提高積極參與者之中奬率
所以增加一次抽獎機會的中獎率高不只高兩倍,可能2.多倍甚至更高;增加2次抽獎機會的中獎率高更多。加權比率由承辦廠商自己決定,不是財政部決定?
重點中的重點,積極參與的中獎率會大幅提高,是否有提前公告?
如果沒有提前公告積極參與的中獎率會大幅提高,等於只給給某些暗中知情人士提高中獎機會,的確沒有內定,但是叫做查無不法?

Irvine Orange wrote:
重點:
1. 採調高積極參加者之權數值及給予優先抽獎機會
2. 調整系統產生亂數.........,希望提高積極參與者之中奬率
所以增加一次抽獎機會的中獎率高不只高兩倍,可能2.多倍甚至更高;增加2次抽獎機會的中獎率高更多。加權比率由承辦廠商自己決定,不是財政部決定?
補充一下,假設這個情況應用在電腦開獎的彩券上,(不是指台彩的彩球開獎方式)
1. 對於特定時間購買的彩券增加中獎機率,例如,於某日 11:11 - 11:12 購買的彩券增加1000倍中頭獎機率;
2. 對於某台印彩券終端機增加中獎機率,例如,對某家彩券行於某一期提高1000倍中頭獎機率
結合上述,於某日對某彩券行進行頭獎 終端機中獎加權比重增加1000倍,且時間中獎加權比重增加1000倍,則那時間點該行開出頭獎機率提高1百萬倍。雖然沒有指定必須中頭獎,但是知情人士於該時間該彩券行買彩券,中頭獎機率大幅提高。這樣也算查無不法?
只能說財政部說法避重就輕,欲蓋彌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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