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今天的大法官解釋,我有一件事"非常不解"?這次是大法官"死刑合憲"解釋,但這大法官說了一堆一下說:有精神症狀者不可判死一下又說:每次審判,如有其一法官不認判死,就不可判處死刑接者又說:三審判決前,一定要有辯護人才行,否則無法判死為什麼這些所謂多出來的條件,由大法官說了就算而不是由立法委員進行三讀通過進行修改....(不然立法院形同虛設?)法官的從事項目,不是依據法條,合於憲法規章而進行判決為什麼這次,變成法官可以任意變更法條且附加但書那這樣子,算不算大法官自己違憲了...?
pippen100 wrote:現在犯天下大罪.殺父母.殺親友.殺老弱婦孺.也死不了.這就是民進黨你們要的法律.[殺人的人有人權.被殺的人沒人權]這就是民進黨你們要得司法改革.[改成死刑合憲等於廢除死刑]這個歷史紀錄就烙印在[民進黨死刑合憲等於廢除死刑]以後那些做奸犯科的人都會感謝[民進黨]給它們人權.做任何壞事只會罰錢跟被關.不用擔心受害者的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