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輪贏兩輪 wrote:這算不算變相立法?大法官有權力指導立法院立法嗎? 大法官認為現有法律違憲就可以要求立法院限期修法或立法最近幾年最有名的例子應該是同婚釋憲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解釋文表示《民法》未讓同性別成立有親密性和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平等權和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要求有關機構必須在2年內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逾期未依本解釋意旨完成者,同性二人可按《民法》婚姻章規定進行結婚登記。目前短期內唯一能推翻大法官釋憲的應該只有修憲這一個方式不過 有人敢提 這種修憲案嗎?可能通過嗎?
過客4112 wrote:大法官認為現有法律違...(恕刪) 殺人者講生命權就好笑了,今天誰保障了受害者的生命權? 政府?簡單的邏輯;一個殺人犯可以殺很多人,也不過依法賠一命而已,至今是被殺者多、還是被執行死刑者多? 另外、在律法當中有死刑的存在,不也是阻卻殺人者或是犯下嚴重致死罪行的一種手段嗎?如拿同性戀來譬喻殺人,一個是兩邊自願、一個是極不願意、天差地別,其引用的人權律法本質根本不同。欠債還錢、殺人償命,天公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