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國民大會才能補完民主政治架構, 總統就是由國民大會監督, 也是向國民大會報告. 另外,以禁伐補償條例為例, 可由國民大會提出創制法律案, 成案之後交由立法院三讀完善後. 由總統發布法律命令, 行政院依法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院審查預算安排是否合理, 監察院完成預算執行的審計. 一整套下來程序完整. 若中間環節出問題, 如行政院漏編預算, 立法院退預算重編, 若行政院推託不從則移交監察院彈劾, 或國民大會發動倒閣. 至於禁伐補償要不要補償或大約補償多少, 在國民大會就可以先吵完. 至於要不要倒閣也是在國民大會吵, 立法院可以繼續進行其他法案審查.
yishen13 wrote:恢復國民大會...(恕刪) 目前法律是完善的,差別在於判決權掌握在執政黨手上而唯一可以制衡的監察權也掌握在執政黨手上,也就是政府是否違法由政府自己說的算。請問這樣怎麼修法?光是立法院通過調查權就被判決違憲了,終歸到底還是廢考監,當初李登輝跟陳水扁廢除國代讓憲法幾乎不能變動的用意不知為何?積極搞台獨又不想變動憲法不就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