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租金是折建案支出,所以250萬的年租金,感覺沒什麼問題
問題在於到目前為止所折讓的部份,是否有達到建案該支出的責任額度
如果還沒達到額度,就被政府收回去,那大日要怎麼補償NET
如果有達到額度,那NET應該也只能鼻子摸摸自認倒霉了
市府雖然因此拿不到權利金
但感覺這也是市府默許的,畢竟市府賺了一棟樓,不然市府怎麼會發這個建照
市府究竟是怎麼審這個建案,感覺也很關鍵
大日啥都不用做,每年白收250萬,市府也白賺一棟樓
說著說著,怎麼感覺好像市府跟大日聯手坑殺NET一樣
不過我覺得政府應該取消這種經營權利金的模式
感覺可以動手腳的空間就很大
單純的收租金不好嗎???
blood0819 wrote:
「大日公司表示,NET就增建部分與大日公司訂定租賃契約及補充協議,明確記載NET承租範圍包含增建部分,及大日公司如何以租金折讓方式,就增建部分進行出資。」
這樣子計算對市府來說應該就是不對的
大日就算要租金折讓,也應該是折讓都要算進報給政府的租金去計算權利金
因為折讓是存在NET跟大日之間用來抵本來大日自己得出資要蓋的增建部份
所以對市府來說大日真正的租金收入應該是250萬+折讓給NET的金額
這樣看不但實際營業額沒計入,連跟大日拿來計算權利金的租金都是不正確
到底前市府怎麼會同意這樣做?
至於將營業額計入的經營權利金,這個在私人案子也都是有這樣做
因為固定租金報高了,會難找到人來經營,畢竟承擔的風險太高
所以收個固定的底租,加上經營超過包底的營業額抽成算是滿常見的模式
blood0819 wrote:
「大日公司表示,NE...(恕刪)
不對
以目前揭露的合約內容來看
大日跟市府簽約後,主動提案要擴增2樓以上空間,所付出的代價是市府不用出資,大日自籌工程款,並在合約期滿以後無條件轉移所有權給市府
但是,這不代表大日不須要依照第二次續約合約規範,上繳營收抽成給市府
現在的問題是
大日跟市府的合約定下了營運期間營收抽成條款,但是卻將2樓以上空間賤價出租給NET
導致在市府依據合約規定上看到的就是2樓以上空間,大日的營業收入只有250萬
事實上
因為大日跟市府的合約承諾要自籌工程款
所以2樓以上空間的工程費用算是大日的營運成本
NET 出資部分相當於是大日向NET借款
大日雖然同意NET工程款抵租金,這相當於大日分期還款給NET
這筆費用,因為是來自於2樓以上空間所產生的租金,金額也遠大於250萬,所以對市府來說,大日根本短報營業收入
大日如果在後續訴訟亂搞....
市府跟大日之間還有很多訴訟可以啟動....
JasonQ wrote:我舉個他例來說明,不知是否類似:
不對以目前揭露的合約...(恕刪)
我跟地主租地說要蓋1層樓收租做2房東,簽了1年250W租金的合約。
然後我又加蓋了2層樓,變成3層樓建物,還是照合約只付1年250W租金的合約。
這樣就能看出其中的貓逆:
.1層變3層,已不符合原合約的情況,房東可以合約主體遭變更,要求重訂或撤銷合約。這其實是2房東以小搏大的老手法,我跟你租個地蓋廁所,只付你廁所的租金,然後蓋了36層公寓分租出去,一樣只付你廁所的租金,你說,吼某吼阿 ?
.這最大的貓膩在,當時的林市長也就是大房東,竟然協助或默許2房東這樣搞,而未提出異議,等於是讓市府的權利受損,難逃公務員圖利瀆職的嫌疑。
.謝市長其實是在幫前任擦屁股,也在為自己正名,不然2016 DPP拿這件事來說謝官商勾結所以4年來都在裝死,謝跳到黃河都洗不清。
所以,既然1層變3層,重新處理合約是必然且合理的結果,至於是解約還是修改合約,這就看雙方的想法,基本上,只要合法就可以,而合法與否,就看書面資料,不是你嘴巴說了就會是事實,畢竟法官也沒全程參與,只能看實體資料來判斷。
這有幾個問題:
1. 公開招標案件,在招標的標的物狀況改變的情況下,是否能用舊標案資格去承接新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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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行,不然我就用先租廁所,再蓋36層大樓的手法,豈不美哉 ?
這也類似南部某觀光區,先承租部分國有用地做觀光園區,再私自偷偷擴大鄰近其他區域來營業,而沒提報給市政府,最後被當地政府收回,有異曲同工之處。
2. 2樓以上已經納入營運空間,照道理說大日二樓以上的收益是(250萬租金+NET代墊工程款折抵租金)
但是大日卻呈報給市府收入只有2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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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其實叫會計師去大日查帳,去大日查稅或比照一下大日的報稅資料就知道結果,很好奇,大日的會計師簽證是誰簽的? 那個會計師大概要陪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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