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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大日公司、主富公司回應美麗島電子報查詢函

「大日公司表示,NET就增建部分與大日公司訂定租賃契約及補充協議,明確記載NET承租範圍包含增建部分,及大日公司如何以租金折讓方式,就增建部分進行出資。」

低租金是折建案支出,所以250萬的年租金,感覺沒什麼問題
問題在於到目前為止所折讓的部份,是否有達到建案該支出的責任額度
如果還沒達到額度,就被政府收回去,那大日要怎麼補償NET
如果有達到額度,那NET應該也只能鼻子摸摸自認倒霉了

市府雖然因此拿不到權利金
但感覺這也是市府默許的,畢竟市府賺了一棟樓,不然市府怎麼會發這個建照
市府究竟是怎麼審這個建案,感覺也很關鍵

大日啥都不用做,每年白收250萬,市府也白賺一棟樓
說著說著,怎麼感覺好像市府跟大日聯手坑殺NET一樣

不過我覺得政府應該取消這種經營權利金的模式
感覺可以動手腳的空間就很大
單純的收租金不好嗎???
blood0819 wrote:
「大日公司表示,NET就增建部分與大日公司訂定租賃契約及補充協議,明確記載NET承租範圍包含增建部分,及大日公司如何以租金折讓方式,就增建部分進行出資。」

這樣子計算對市府來說應該就是不對的
大日就算要租金折讓,也應該是折讓都要算進報給政府的租金去計算權利金
因為折讓是存在NET跟大日之間用來抵本來大日自己得出資要蓋的增建部份
所以對市府來說大日真正的租金收入應該是250萬+折讓給NET的金額
這樣看不但實際營業額沒計入,連跟大日拿來計算權利金的租金都是不正確
到底前市府怎麼會同意這樣做?
至於將營業額計入的經營權利金,這個在私人案子也都是有這樣做
因為固定租金報高了,會難找到人來經營,畢竟承擔的風險太高
所以收個固定的底租,加上經營超過包底的營業額抽成算是滿常見的模式
JasonQ

沒錯!

2024-06-26 19:48
wmyant

[讚][讚][讚][讚]

2024-06-27 16:02
blood0819 wrote:
「大日公司表示,NE...(恕刪)


不對

以目前揭露的合約內容來看

大日跟市府簽約後,主動提案要擴增2樓以上空間,所付出的代價是市府不用出資,大日自籌工程款,並在合約期滿以後無條件轉移所有權給市府

但是,這不代表大日不須要依照第二次續約合約規範,上繳營收抽成給市府

現在的問題是

大日跟市府的合約定下了營運期間營收抽成條款,但是卻將2樓以上空間賤價出租給NET

導致在市府依據合約規定上看到的就是2樓以上空間,大日的營業收入只有250萬


事實上

因為大日跟市府的合約承諾要自籌工程款

所以2樓以上空間的工程費用算是大日的營運成本

NET 出資部分相當於是大日向NET借款

大日雖然同意NET工程款抵租金,這相當於大日分期還款給NET

這筆費用,因為是來自於2樓以上空間所產生的租金,金額也遠大於250萬,所以對市府來說,大日根本短報營業收入

大日如果在後續訴訟亂搞....

市府跟大日之間還有很多訴訟可以啟動....
BigMac4Diet

所謂的"擴建2樓",其實是把1樓挑高中間增加夾層,隔成樓中樓讓營業樓面加倍。就外觀來看,根本沒有長出個2樓來。

2024-06-27 13:36
JasonQ

BigMac4Diet 應該是涉及到原有建築結構強度問題吧

2024-06-27 16:00
JasonQ wrote:
不對以目前揭露的合約...(恕刪)

現在搞訴訟只是在為罷免弄個風向~
告不贏不重要,看到綠共就一堆拿出來說基隆應該自己下台~
選不贏就罷免繼續選
JasonQ wrote:
不對以目前揭露的合約...(恕刪)
我舉個他例來說明,不知是否類似:
我跟地主租地說要蓋1層樓收租做2房東,簽了1年250W租金的合約。
然後我又加蓋了2層樓,變成3層樓建物,還是照合約只付1年250W租金的合約。
這樣就能看出其中的貓逆:
.1層變3層,已不符合原合約的情況,房東可以合約主體遭變更,要求重訂或撤銷合約。這其實是2房東以小搏大的老手法,我跟你租個地蓋廁所,只付你廁所的租金,然後蓋了36層公寓分租出去,一樣只付你廁所的租金,你說,吼某吼阿 ?
.這最大的貓膩在,當時的林市長也就是大房東,竟然協助或默許2房東這樣搞,而未提出異議,等於是讓市府的權利受損,難逃公務員圖利瀆職的嫌疑。
.謝市長其實是在幫前任擦屁股,也在為自己正名,不然2016 DPP拿這件事來說謝官商勾結所以4年來都在裝死,謝跳到黃河都洗不清。
所以,既然1層變3層,重新處理合約是必然且合理的結果,至於是解約還是修改合約,這就看雙方的想法,基本上,只要合法就可以,而合法與否,就看書面資料,不是你嘴巴說了就會是事實,畢竟法官也沒全程參與,只能看實體資料來判斷。
nwcs wrote:
我舉個他例來說明,不...(恕刪)


根據法院提供的資料

第一次續約的時候已經把2樓以上空間納入營運範圍

這有幾個問題:
1. 公開招標案件,在招標的標的物狀況改變的情況下,是否能用舊標案資格去承接新的標的物?

2. 2樓以上已經納入營運空間,照道理說大日二樓以上的收益是(250萬租金+NET代墊工程款折抵租金)

但是大日卻呈報給市府收入只有250萬
個人看法 :

這有幾個問題:
1. 公開招標案件,在招標的標的物狀況改變的情況下,是否能用舊標案資格去承接新的標的物?
=========================
當然不行,不然我就用先租廁所,再蓋36層大樓的手法,豈不美哉 ?
這也類似南部某觀光區,先承租部分國有用地做觀光園區,再私自偷偷擴大鄰近其他區域來營業,而沒提報給市政府,最後被當地政府收回,有異曲同工之處。

2. 2樓以上已經納入營運空間,照道理說大日二樓以上的收益是(250萬租金+NET代墊工程款折抵租金)

但是大日卻呈報給市府收入只有250萬
=======================
這其實叫會計師去大日查帳,去大日查稅或比照一下大日的報稅資料就知道結果,很好奇,大日的會計師簽證是誰簽的? 那個會計師大概要陪葬。
很明顯就是個圖利,民眾在商場消費,竟然不是乙方大日開的發票,造成甲方短收經營權利金,按照契約各分50%的約定,是很大一筆錢。







JasonQ wrote:
不對以目前揭露的合約...(恕刪)


正解。將自己的出資轉讓予租客承擔,並以減免租金的方式折抵租金,折抵的衯自然也應該列入收入計繳權利金才是。所以大日公司確有短繳權利金;但是此事實也並不等同NET可以鳩佔鵲巢地主張增建部分為其所有。畢竟物權中對於所有權的規範就是及於附屬部分,而且大日公司與市府的合約也界定了增建部分就是市政府所有的(大日公司無償替市政府增建)。

NET如果覺得吃虧了,也只能去向自己公司當初與大日公司簽約的人求償(如果認為有背信致NET受有損害);不然最多是依照NET與大日公司的合約去向大日公司主張合約權利,而不是霸佔不動產不還給市政府。
nwcs wrote:
個人看法 :這有幾個...(恕刪)


所以,光是這兩點林右昌大概就很難自圓其說

加上主富在那邊鬧,還想搞出罷免謝國樑的大事

原本打算低調處理的案件,現在通通被放在檯面上一一檢視

我個人認為,林右昌很可能因為當初便宜行事,結果被豬隊友牽扯下泥潭...全身爛泥脫不了身
JasonQ

nwcs 這件事的地方政府層級就可以調查了,不需要到國會規格

2024-06-28 13:55
nwcs

目前議會沒調查權,地方政府因已進入司法程序,所以資料不得隨意公布,至於檢調頂頭上司就是林內政部長....你知道的。

2024-06-28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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