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實的肚子 wrote:
國會聽證權的部分出席...(恕刪)
聽證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新增第9章之1「聽證會之舉行」,第59條之1至9則為規範聽證會舉行細項。三讀條文新增聽證權的行使規範,也規定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規範聽證會除應秘密事項外,應公開舉行,但涉及個人隱私、個人生命、營業秘密等情形,可以部分或全部不公開,並規定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與會者,負有保密事項的義務。

條文也規定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受邀出席的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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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綠班廁液 不說謊造謠會死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