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u55 wrote:
國民黨提出《刑法》修正草案,增訂第5章之1「藐視國會罪」,明訂出席聽證會受質詢時,若虛偽陳述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行政官員接受立委總質詢時,若隱匿所知或明知不實仍虛偽陳述,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而若行政官員在總質詢時反質詢,經主席制止仍繼續者,將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民眾黨團則是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草案,官員在答詢時如果超過質詢範圍,未經主席同意或答詢不涉機密,不得拒絕答覆,也不得隱匿資訊或虛偽陳述;若違規,主席得予制止,並得要求被質詢人為真實且完全的答覆。
這就是要官員誠實答覆.不要問東答西.文不對題,我覺得這法條沒毛病呀,要求官員誠實.別離題很超過嗎?有人可以告訴我問題在哪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