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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主已死。

台灣民主不是已經死八年了,這時才意識到,會不會太晚了
不能怪他們!
台灣有一部分人已被洗腦教育成[綠共]..
還有一部分是既得利益者,為了繼續吃香喝辣,必須維護綠共!
看來後面的人是真的很怕~~~才會發動這群底下的人傾巢而出護主~~~~


到底有多怕被檢視?
這屆立委民進黨席次不過半。如果在野黨還一樣廢,自己的法案通不過就乾脆解散好了。
民進黨側翼伸到媒體、其它政黨、學校,有什麼資格談民主。
台灣民主都已經死多少次了,
只要不是民進黨掌權,
台灣的民主就死了,
然候掌權後,民主又默默的復活了!
歐 死了就死了

反正吃好睡好沒差
毀壞臺灣民主? 民主哪有博士論文存30年的,搞甚麼國際笑話?
世界上有哪個蠢蛋是 1.5個博士的 騙鬼啊!世界上有哪個總統光電都一簽2,30年的,發甚麼神經,自己最多任期只8 年,霸佔其他總統的任期權力,那是哪門的民主,腦子浸水了。發甚麼神經
一堆人來亂 大家才會相信統戰會更好

這不就是完美結局嗎
川普前顧問納瓦洛入獄 首位因藐視國會服刑前白宮官員

美國居然有藐視國會罪,美國民主已死
KAIKAI70 wrote:
川普前顧問納瓦洛入獄...(恕刪)


不只米國,還有好幾個國家也是民主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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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也有藐視國會罪嗎?英法美日規範一次看

根據立法院公開資訊,英國為內閣制國家,閣員由國會多數黨議員兼任,1921年制定《調查法庭法》,國會針對官員違法失職時,得決議進行調查並指派專人組成調查法庭,藉強制性司法程序,確保國會行使質詢、彈劾等權力。

英國:證人作虛偽證言亦可能被依偽證罪起訴

英國下議院行使立法調查權,各選任委員會有權傳喚證人,調閱文件及紀錄,如有拒絕出席作證者,得以「藐視國會罪」追訴,如證人作虛偽證言亦可能被依偽證罪起訴。

法國:證人如有拒絕應訊或應訊時拒絕宣誓,可處2年有期徒刑及科7500歐元罰金。

法國雖為半總統制國家,國會議員仍具有質詢權,國會得成立調查委員會,可採行傳喚證人、舉行聽證或調閱文件等不同方法進行調查。各常設委員會亦可舉行聽證會,並要求政府官員到場;若經委員會要求,部長亦須到會備詢。

依《國會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3項第1款、第2款規定,證人如有拒絕應訊或應訊時拒絕宣誓,可處2年有期徒刑及科7500歐元罰金。

美國:美國國會有調查事實之權力,其所發出傳票效力獲得最高法院承認

美國為總統制國家,在三權分立之下,國會並無質詢權。美國國會有調查事實之權力,其所發出傳票效力獲得最高法院承認。參眾兩院委員會可行使聽證制度,具有輔助性權力及強制性質,美國國會行使調查聽證權,實務上為執行傳喚以取得文件或證言,可採取之強制措施包括行使「藐視懲罰權」、移請法院依「藐視國會罪」裁判,得科100美元至10萬美元之罰金,並處1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若有偽造文書或證詞不實之情事,得以偽證罪起訴,就國會聽證程序與效果而言,具司法性及強制性。

日本:對拒絕出席、宣誓、作證、提出文件與作虛假陳述者,得處3個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本國會僅能透過不信任決議拘束內閣,使其負起政治責任,對於內閣虛偽、迴避答辯或「反質詢」之法律效果尚無明文規定。

依《日本憲法》第62條規定,參眾兩議院得各自進行有關國政之調查,並得為此要求證人出席作證或提出證言及紀錄。《議院證言法》第1條確認國會之國政調查權具強制性,依該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對拒絕出席、宣誓、作證、提出文件與作虛假陳述者,得處3個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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