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自非以有明
文規定為唯一標準。……」。
最高法院的判例 , 可以參考 ....
如果沒有圖利的意圖 , 不見得會被判刑 ...
何況徐巧芯的目的是揭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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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 黃暐翰就是想塑造他是中立的時事評論員
但法律見解也不是幾個名嘴說了算
當然府院黨積極想要對付徐巧芯
國民黨如果不像民進黨這樣團結的話
那真的是一盤散沙
說瞎挺 ? 民進黨那次不瞎挺 ?
duowan2012dw wrote:
這密件不是國家機密謊...(恕刪)
簡單說
外交部自以為是的密件,卻只是自嗨
因為,連外交部提告的內容都只是唬爛
首先,立法委員是不是公務員?
“立法委員並非本法所稱之公務人員:
立法委員為政務官,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稱之中央公職人員 。
參照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3條:「立法委員待遇之支給,比照中央部會首長之標準 。」並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故不屬於公務人員服務法所謂依法受有俸給之公務員。”
那麼,外交部認為徐巧芯違法的條文是啥?
“外交部認為,徐涉違反刑法第一三二條第一項之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知道按鈴申告的是誰嗎?外交部條法司副司長許柏逸
外交部內法律專業部門主管,拿著不適用的法條去指控徐巧芯...
雖然,洩密是公訴,但是...
1. 外交部要先證明這些公文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的宣告要件。
目前的證據看來,外交部根本沒有把相關資料申請作為國家機密
2. 外交部提告徐巧芯,卻不知道立法委員不是公務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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