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1條第2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180/28182/28188/29025/post1.基本工資的意義?答: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上開規定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並維持其購買能力;對於工資在基本工資數額邊緣的弱勢勞工,尤其重要。按勞動部的說法,領基本工資邊緣的都已經都已經是「弱勢勞工」了覺得不適用,解聘就是了覺得勉強能用,不調薪就是了打8折??這是想逼死誰??
blood0819 wrote:勞基法第1條第2項:...(恕刪) 會查勞基法結果怎不會查新聞點我看新聞牛煦庭今天表示,草案明定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但他不希望失焦,決定拿掉草案中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80%的規定,回歸勞資議定。盼民進黨勿自行超譯。
nice999999 wrote:藍白立委抄襲中國現有的法律, 越抄超落後藍委提試用期8成薪「同黨立委也跳船」 黃捷批把國會當扮家家酒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國民黨立委牛煦庭擬提案修《勞基法》第15之1條 你第一句話先抹黑然後貼上來的新聞裡卻說「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