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ncentLu1021 wrote:只是不構成刑事罪而已...(恕刪) 原來如此,那就可以解釋這個例子我勸過一老人家從超商內拿傘叫他還回去的(特別交代他要還給超商店員)結果好死不死隔一晚他放回沒有監視器監控的超商外傘架處又被人拿走結果被告竊盜後來是檢察官念他「年事已高」,叫他賠錢了事(後來傘主也不接電話)就這樣結案不了了事不過不知道這樣怎麼解釋「半個意圖」?還是「半個借用」?還是「微罪不舉」?
stoak wrote:"借用"?你覺得這樣合理嗎?那以後大家都借用就好了 仔細看了新聞描述,它是說刑事的部分無罪,沒說民事的部分也無罪。如果雨傘有損傷或雨傘不見的期間有造成不便與損失,還是可以告民事賠償吧...只是一支雨傘不見還要報警調監視器,是因為那是很重要的雨傘嗎?
stoak wrote:他偷傘3天放回去 算...(恕刪) 上行下效..風行草偃..這個社會要學會不要臉!不道德!不知恥..這樣就能過得很好這種人是當權者最愛的菜..愚民..貧民..辱民..弱民.再加個賤民..滿滿的毛澤東..滿滿的商鞅...
公司會計可不可以挪用公司資金轉去自己私人股票帳戶融資炒股快速進出股票交割入賬3天第4天將資金還回公司戶頭就算"借用"無罪?還是自己的金融帳戶利息結算日前一天挪用公款存入讓自己帳戶利息多一些兩天後還回去就不算偷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