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滿的大樓梯 wrote:就依產權說好了基隆市政府2月5號才去登記產權 我比較好奇另一個問題既然2/5才登記的產權那2/5之前營業狀態下那個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的申報要如何執行???還是這是一個沒有通過公、消安就營業的場所???我在基隆繳稅繳了十年了我關心自己縣市的公共利益問題不是單純來看戲的沒有想維護誰只是這個OT案和我廿多年和政府合作的樣子很不一樣OT續約轉ROT更是空前一絕
迷失的缺口 wrote:我比較好奇另一個問題...(那2/5之前營業狀態下那個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的申報要如何執行???還是這是一個沒有通過公、消安就營業的場所???恕刪) 有申請使用執照,所以有通過公、消安
yurue wrote:強盜罪嫌 這個是 公訴罪到現在還是他字案....你說這個會告成?-----不然就是基檢 或北檢 失職強盜罪,是五年以上重罪主嫌(謝市長)還可以加重刑責"證據確鑿" 怎麼還不起訴?
yurue wrote:有申請使用執照,所以...(恕刪) 沒有所有權人會有點小問題 ^^底下的部分可以依契約所有權人委託受託單位執行營運所以很明確但樓上的部分...有使用權狀但沒所有權人..要如何授權?有限的經驗中就遇過政府房舍轉移的過程例如A局處出資委託B局處共同新建的建築為了避免房舍閒置、增加效能A局處在工程進入尾聲就招標委託B局處則是以另外的案件委託廠商興建點交時其實很亂...是廠商->B局處->A局處->受託廠商我我點交到的物件完完全全是A局處出資所有但我第一次申請公消安時得拜託A局處承辦去請B局處長官用印授權因為大家都知道你是所有權人的A局處,還沒拿到權狀我的契約是A局處和我簽訂的,無法證明物件為A局處所有的情況下我就不能拿著我的契約(上面地號、地址該有都有)還有當時核發的使用執照去申請公、消安另外拿到使用執照時的那個"通過公消安"和後面裝修可能會申請的裝修審查(不管是簡裝還是室裝)以及往後公共場所營運後需要定期申報的公、消安完全不是同樣的東西喔建築審整體、各自空間有各自的送審條件和頻率
dgame wrote:這個是 公訴罪到現在還是他字案....你說這個會告成?[]-----不然就是基檢 或北檢 失職強盜罪,是五年以上重罪主嫌(謝市長)還可以加重刑責"證據確鑿" 怎麼還不起訴? []) 檢察官還在釐清2-4樓的產權歸屬。雙方都沒有所有權狀,檢察官無法第一時間確認產權
基隆東岸商場,跟林右昌沒關係?就是這棟樓。我懷疑跟8年變動權利金為0有關余治明也針對林右昌部長秘書游本明說「廠商的變動權利金受到疫情衝擊,怎麼可能會有超額利潤」一事回應指出,此段言論完完全全都在說謊,疫情衝擊也是2020年發生的事,但過去8年的「變動權利金」都是0元,請部長說明為什麼8年都是0元,並質疑到底是誰在移花接木、扭曲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