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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獨資2.89億興建,律師抨擊基隆市政府像強盜一樣 ,搶走他們的財產交給別人

katsumi wrote:
說說看,哪個「法」是...(恕刪)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51號 :「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僅為聲請核發建造執照之人而已,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以前,房屋所有權屬於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非謂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必為興建建物而原始取得其所有權之人。」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房屋之原始取得,係指出資建築房屋,不基於他人既存權利而獨立取得房屋所有權而言,與該房屋行政上起造人名義之誰屬無關。當事人就大樓之興建,倘確未依約出資,無從原始取得建物專用與共用部分之所有權。故法院對當事人保有房屋之原始起造權利為何,應予說明,不得遽認已因原始起造而取得房屋之所有權。」

現在起造人是基隆市政府,但出資人是NET,原始所有權自然是NET的。


對了,起造人就是基隆市政府,別在扯什麼違建不違建了。

另外,網上有人提到NET和大日間的合約也是有期滿(說是還要再2年)後產權轉移的條款。
若這個消息是真的話,NET和大日的合約若沒有提前終止後轉移產權的相關條款,
那市政府硬是不給大日續約,搞出現在的問題就真是自找的了。
大野狼

沒有人說是違建? 但土地產權是市政府,BOT原則都是期約到期,一切權利歸還原市政府

2024-01-31 11:41
mycai wrote: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51號 :「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僅為聲請核發建造執照之人而已,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以前,房屋所有權屬於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非謂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必為興建建物而原始取得其所有權之人。」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房屋之原始取得,係指出資建築房屋,不基於他人既存權利而獨立取得房屋所有權而言,與該房屋行政上起造人名義之誰屬無關。當事人就大樓之興建,倘確未依約出資,無從原始取得建物專用與共用部分之所有權。故法院對當事人保有房屋之原始起造權利為何,應予說明,不得遽認已因原始起造而取得房屋之所有權。」

現在起造人是基隆市政府,但出資人是NET,原始所有權自然是NET的。


對了,起造人就是基隆市政府,別在扯什麼違建不違建了

另外,網上有人提到NET和大日間的合約也是有期滿(說是還要再2年)後產權轉移的條款。
若這個消息是真的話,NET和大日的合約若沒有提前終止後轉移產權的相關條款,
那市政府硬是不給大日續約,搞出現在的問題就真是自找的了。



1.請問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以前,這個案件適用嗎?
本來你的房子只有1層樓租別人後,別人加蓋2-4F
2-4F就變成租的人的嗎
2.本來就只有一層樓,後來加蓋的2-4F如果沒申請不是違建是什麼
hsu3173 wrote:
1.請問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以前,這個案件適用嗎?
本來你的房子只有1層樓租別人後,別人加蓋2-4F
2-4F就變成租的人的嗎
2.本來就只有一層樓,後來加蓋的2-4F如果沒申請不是違建是什麼

1. 之前的討論都有提到2-4F都沒有登記。
而且所謂的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以前,針對的行政程序。
登記後就沒有所謂的原始所有權人,但原始所有權人的權益並不會改變。

2. 2-4F的起造人就是基隆市政府,當初施工時的工程告示牌上綠底白字很清楚。
而且當時2-4F的增建案沒有事先經過市議會也被質疑過不符合行政程序。
但至少這個2-4F的增建是有和市府簽約,而且是以市府名義申請。
至於NET和大日間的合約,作為契約主體的分包商,理論上市府應該是要審查兩者之間的合約的。
至現在市府說他們和NET沒有關係……
leedowlen

請問2-4F的增建部分是誰和誰簽的約呢? 如果有, 一拿出來, 基隆市政府就被一槍斃命了. 那主富應該趕快拿出來才是呀!

2024-01-31 12:13
mycai wrote: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恕刪)


你舉的例子是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築自己的房屋或建物, 而且是合法的取得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 再經由起造, 申請建照, 房屋完工, 申請使用執照後, 經辦理建物保存登記而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案例.

但本案中基隆市政府與主富NET的問題, 則是:
1. 基隆市政府與主富並無合約關係, 而且主富亦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及建物所有權人的同意(即基隆市政府), 就在基隆市政府所有的土地以及基隆市政府所有的建物上(包括地下停車場及1樓的建物), 直接興建自己所謂的建物起來.
2. 依據民法811的規定: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原不動產建物的所有人是基隆市政府, 主富在建築的過程中, 是逐一將鋼筋, 水泥等動產一一附合於基隆市政府的不動產建物上, 依據該規定, 主富已經失去所謂的動產的所有權, 基隆市政府已經取得該動產在建築過程中及完成後所形成的3, 4樓的樓層所有權囉.
3. 依據民法816的規定:"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主富頂多可向基隆市政府請求償還在建築過程中所添附過的動產的價額而已.
mycai

查了一下,以一棟大樓中的一層因可以經由電梯進出,就可被判斷為具有使用上(進出口)的獨立性來看,東岸的2~4F就可以說是獨立的結構物,而非1F的附屬物,也就不適用民法811條了。

2024-02-01 9:42
leedowlen

請問可以這樣解釋的嗎? 原本1F+停車場是1物1所有權,後來因為增蓋2~4F後, 可以因為有結構獨立及使用獨立性的外觀, 該建物就可以改成1物有數個所有權的嗎? 這又不是集合式住宅的區分所有權的概念!

2024-02-01 17:15
mycai wrote:
1. 之前的討論都有...(恕刪)


問題來了

1. 建物起造人是市府,但是簽約的是市府與大日,對吧?

所以,NET指控的“大日未經NET許可,私自將2~4樓所有權贈與市府”,指的就是如此對吧?

那麼,NET來說,侵權的是大日,不是市府,對吧?

所以衍生出來的是NET對大日提告,但是對建物做假扣押,對吧?

2. 市府說明,NET並未與市府簽約,NET是與大日簽約,對吧?

那麼,當初起造人申請是市府,不就是基於市府與大日的合約?

那麼,當初大日代表向市府提出建案申請,NET充其量只是付款方,也同意在沒有第三方合約保護之下,任由大日與市府對2~4樓的建設,對吧?


我個人是猜測

前市府可能跟廠商有私下協議,在不動用市府預算的前提下,由廠商負責建設資金,取而代之的是NET至少十年的營運資格

誰知道,大日出包,丟了優先議約的資格
leedowlen

其實真的真的有這樣的協議書存在的話, NET只要拿得出來, 基隆市政府馬上投降了事! 沒有協議書, 有人證也可以呀!

2024-01-31 15:39
mycai

NET指控的是市府吧,沒看到指控大日的。大日現在感覺一直裝死……NET做為大日的分包,依採購法合約是要送市府備查的。大日取得權利也是可以轉移給NET,市府要說和NET沒有關係?

2024-02-01 9:54
mycai wrote: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恕刪)


“另外,網上有人提到NET和大日間的合約也是有期滿(說是還要再2年)後產權轉移的條款。”

這句話不就是代表,建設費用與產權歸屬是大日與NET之間的問題?

市府並沒有跟大日簽長約

只是大日在續約時具備優先續約權

大日將不必然存在的租期用來作為跟NET簽約的籌碼

問題在大日,不是市府

所以,林律師的指控,目前看起來根本不合理
mycai

但大日沒有完成和NET間的合約,就無法從NET拿到產權。那大日也就沒有產權可以移交給市府了。

2024-02-01 9:38
mycai

之前新聞就報導,大日要求NET將產權移交給大日或基隆市政府,被NET拒絕了。

2024-02-01 9:56
JasonQ wrote:
“另外,網上有人提到...(恕刪)


好啦,最新消息

基隆市政府拿出契約了

NET要如何回應?

“基隆市政府委任律師簡榮宗說:「大日的律師直接說他們有出5千萬,所以在這樣的種種狀況底下,NET主張他是獨立全額出資,所以他擁有所有權的這件事就不正確。」 反駁NET沒有所有建物權,基隆市府,拿出契約嚴正聲明,東岸商場,二、三、四樓是原先經營廠商,大日公司,必須自費興建,營運資產屬於基隆市府,乙方享有營運之權利,所以31日晚間,自然不是「無故侵入他人不動產」”



「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
這是OT案,不是ROT、BOT案,只有營運,期滿後移轉給政府,沒有整建、興建的需求,大日另與NET簽約,增建建物,本身已違反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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