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sumi wrote:
說說看,哪個「法」是...(恕刪)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51號 :「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僅為聲請核發建造執照之人而已,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以前,房屋所有權屬於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非謂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必為興建建物而原始取得其所有權之人。」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房屋之原始取得,係指出資建築房屋,不基於他人既存權利而獨立取得房屋所有權而言,與該房屋行政上起造人名義之誰屬無關。當事人就大樓之興建,倘確未依約出資,無從原始取得建物專用與共用部分之所有權。故法院對當事人保有房屋之原始起造權利為何,應予說明,不得遽認已因原始起造而取得房屋之所有權。」
現在起造人是基隆市政府,但出資人是NET,原始所有權自然是NET的。
對了,起造人就是基隆市政府,別在扯什麼違建不違建了。
另外,網上有人提到NET和大日間的合約也是有期滿(說是還要再2年)後產權轉移的條款。
若這個消息是真的話,NET和大日的合約若沒有提前終止後轉移產權的相關條款,
那市政府硬是不給大日續約,搞出現在的問題就真是自找的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