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1100 wrote:
地政局長汪禮國表示,該處目前只有土地確實存在,雖然有房屋但沒有使照、建照等資料,就像「幽靈房屋」;雖然信託並非該局業務,但理論上信託必須要有「標的」,所以沒有登記過的房子,不知道能否拿來信託給他人使用。
紅字的意思是要拿出所有權證明文件
而登記是確認所有權及受託標的的一種方法
不然受託方如何確認該筆財產是誰的?
既然賴清德拿得出所有權證明
就證明了他是擁有該筆財產
所以他也違反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現在不是建物違法的問題
他本人也違法了!
而且違法很多年!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1 條
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員,由國防部定之。
十三、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前項各款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但代理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
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之候選人應準用本法之規定,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