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手指 wrote:伴隨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恕刪) 我國刑法在第18條第一、二項規定,未滿14歲之少年若有不法之行為,不加以施以刑罰,而14歲以上未滿18歲,則得以減輕其刑。也就是行為人滿18歲後才具有刑法的完全責任能力我國現行民法第12、13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但109年12月25日將民法第12條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110年1月13日公布,112年1月1日施行)。偏偏就是不給投票.選舉權既要其負責又不給權利....我倒是覺得現在小孩心智相較幾十年前的我要成熟許多電腦及網路發達吸收資訊也較廣較快較多18歲既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有投票.選舉權~~有何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