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腦殘警械使用條例阿誰改成這樣我票投給他第6條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人不可貌相,歹徒可能是武林高手,最低限度應短時間內廢其雙腿」第7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消滅者,應立 即停止使用。「廢其雙腿後,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第8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 之人。「腦殘法條,嫌犯混入人群當然不會無差別掃射」好好改改吧第9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 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廢雙腿不會死」不然搏鬥時要開放打電話問功夫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