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jima_ai wrote: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我沒有太多法學素養....請教一下^^檢察官能不能分開起訴?例如死亡一案、重傷三案然後併案審理......最後一案判一次,再加總服刑跟....某李先生的案件一樣的模式 @@
台大前準碩士生林和駿冒用他人相片誘騙八十一名少女、女童拍裸照,並曾寄給同好,被查扣多達一二○G檔案,最高法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他九十案罪名定讞,依一罪一罰論處,,累計共判他一○四年二月定讞,一名南部的狼父,性侵親生女兒四八一次,依一罪一罰,被重判一五二九年十月,最後合併應執行十七年。開車一次開大絕無雙撞多人 只判一次就可以賺很大喔
迷失的缺口 wrote:我沒有太多法學素養.(恕刪) 我也沒有太多法學素養,但中華民國刑法尚有第 55 條規定: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因此黃子洋酒駕的行為,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傷,犯下第 185-3 條第二項酒駕致人於死罪及三個過失傷害罪,僅能以最重之刑: 酒駕致人於死罪論斷。而我國對於重傷害罪可以判處到12年有期徒刑,若致死者可判處無期徒刑,但重傷害罪之行為人必須主觀為故意,本案酒駕的行為是故意,但撞死人及傷人為過失,故其他受傷之三人僅能論以過失傷害。前幾天柔道教練摔死7歲童案會判到9年,就是因為法官認定柔道教練主觀具有故意,才認定檢方以重傷害致死罪起訴有理由,否則只要是過失,就必須以過失傷害之罪來判 (過失致死最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