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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城大火為何釀46死? 原來樓層防火門全被拆去賣

54088準備下台負責了嗎?
ayretimr wrote:
54088準備下台負責了嗎?
你居然敢叫你爸爸下台負責???
住宅行政法規不過能斷水斷電?
kantinger wrote:
住宅行政法規不過能斷水斷電?


消防法
第六章罰則

第37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
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
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
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說真的要斷是可以,不過沒人敢這樣做
因為這會讓整件事浮出檯面,
所以才會鬧成這樣
這說到底就是檢查不確實,
如果錢櫃大火叫疏失,那這就叫瀆職了
chiashin wrote:
高雄城中城火警,今天消防單位重返火場,勘查致災原因,發現各樓層的防火安全門及廢棄電梯門早被拆走,以致各樓完全無防火隔煙功能,是造成7樓以上住戶慘重死傷的元凶。
『早被拆走』到底是多早?
今年消防安檢時沒發現嗎?
處其管理權人

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

但沒有管委會能處罰誰?
kantinger wrote:
處其管理權人

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

但沒有管委會能處罰誰?


你真的很妙,這goggle都查的到的事你都問到我回的很不好意思了

一、建築物之所有權沒有區分時,所有人就是管理權人,如果有租賃關係時,則以使用人為管理權人。

二、建築物之所有權有區分時,管理權人的認定就比較複雜,違反不同之消防法法條,其管理權人會有差異,分述如下:
(一)違反消防法第13條防火管理之相關規定時,以所有人或使用人有實際管理權者。

(二)違反消防法第13條防火管理以外之相關規定時,如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維修或防焰物品,事涉經費支應,在所有人與使用人間,未有契約特別約定狀況下,倘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滅火器、防焰物品等非固定且侷限在使用範圍之設備,以使用人為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自動撒水設備等固定系統之共有部分(如立管、加壓送水裝置等),以所有人為管理權人。


(三)消防安全設備共有部分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時,倘區分所有權人將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責,授與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服務人代理權,則該代理人為管理權人,反之,則各區所有權人均為管理權人。簡單的說就是1棟建築物依前2點之說明,各樓層或場所有其個別之管理權人,又無管理委員會,如消防設備共有部分故障,則每1場所之管理權人均需負責,要開罰單,每1場所之管理權人都要開單。

簡單來講沒管委會能處罰誰?
不是使用人就是管理權人
但這不是罰誰的問題,裡面弱勢居多你要罰他沒也沒錢付
所以才要公權力強制進入執行
lakers3208 wrote:
簡單來講沒管委會能處罰誰?
不是使用人就是管理權人
但這不是罰誰的問題,裡面弱勢居多你要罰他沒也沒錢付
所以才要公權力強制進入執行
幫忙翻譯一下
私人房子消檢有問題,如果沒有管理權人,要負責改善的是房東而不是承租人

弱勢者,需要公權力的介入照護,因此,高雄這方面,韓國瑜算是先知,執政能力,高下立判!

幫高雄市民募到3000顆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如果沒罷韓,把這3000顆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裝好裝滿,這46人應該不會枉死吧?



lakers3208 wrote:
你真的很妙,這goggle...(恕刪)


公權力強制進入?

哪條法規能強制進入住宅?

如果連檢查都不能強制那程序上走的到斷水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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