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tinger wrote:
住宅行政法規不過能斷水斷電?
消防法
第六章罰則
第37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
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
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
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說真的要斷是可以,不過沒人敢這樣做
因為這會讓整件事浮出檯面,
所以才會鬧成這樣
這說到底就是檢查不確實,
如果錢櫃大火叫疏失,那這就叫瀆職了
kantinger wrote:供參考 : https://ptthito.com/kaohsiung/m-1634267861-a-c25/
住宅行政法規不過能斷水斷電?
kantinger wrote:
處其管理權人
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
但沒有管委會能處罰誰?
你真的很妙,這goggle都查的到的事你都問到我回的很不好意思了

一、建築物之所有權沒有區分時,所有人就是管理權人,如果有租賃關係時,則以使用人為管理權人。
二、建築物之所有權有區分時,管理權人的認定就比較複雜,違反不同之消防法法條,其管理權人會有差異,分述如下:
(一)違反消防法第13條防火管理之相關規定時,以所有人或使用人有實際管理權者。
(二)違反消防法第13條防火管理以外之相關規定時,如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維修或防焰物品,事涉經費支應,在所有人與使用人間,未有契約特別約定狀況下,倘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滅火器、防焰物品等非固定且侷限在使用範圍之設備,以使用人為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自動撒水設備等固定系統之共有部分(如立管、加壓送水裝置等),以所有人為管理權人。
(三)消防安全設備共有部分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時,倘區分所有權人將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責,授與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服務人代理權,則該代理人為管理權人,反之,則各區所有權人均為管理權人。簡單的說就是1棟建築物依前2點之說明,各樓層或場所有其個別之管理權人,又無管理委員會,如消防設備共有部分故障,則每1場所之管理權人均需負責,要開罰單,每1場所之管理權人都要開單。
簡單來講沒管委會能處罰誰?
不是使用人就是管理權人
但這不是罰誰的問題,裡面弱勢居多你要罰他沒也沒錢付
所以才要公權力強制進入執行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