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atlife wrote:這根本就是企圖要規避酒駕致死要把撞人前喝酒圖謀變成撞人後喝酒 這是法院教的.....院方認為,當時該車輛熄火,羅等員警又無法舉證王有酒「後」駕車行為,及王酒醉說詞是否真實等,尚非無疑。又查,依據經驗法則,駕駛人未將車緊靠路邊停放,理由甚多,或停車技術不佳,或該處原有其他車輛停放而併排停放等,不能就此判定王酒「後」開車。https://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270367〔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王姓男子去年為了爭搶車位,與他人發生擦撞,經警方施以酒測,數值高達0.61,超過公共危險罪標準,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並起訴。但案子到了士林地院,王男辯稱是「肇事後才飲酒」,士林地院法官認為無法排除這個可能性,5日判他無罪。王男去年8月15日晚間10點左右駕車至新北汐止,想停入路邊停車格,與後方也要停同一停車格的轎車擦撞,受害車主聞到王男身上有淡淡的酒味,報警處理。警方到場時發現,王男坐在路邊喝酒,施以酒測,數值高達0.61,遠高於公共危險罪數值0.25,被帶回派出所,豈料王男失控,怒譙「警察就是垃圾」,被追加一條污辱公務員罪。王男堅決否認酒後駕車,辯稱車禍後才至一旁超商買3瓶啤酒,法官為了求證,請員警當場飲用相同數量、廠牌酒類,再行酒測,測得數值為0.57,與0.61相差不遠。據此,法官認為,無法排除王男於車禍後才飲酒的可能性,判他公共危險無罪;至於辱罵員警,則被判拘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可上訴。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85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