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76 法案中,主要是應對選舉期間,禁止任何外國實體花費任何金錢來影響選舉。 其中包括資助第三方參與黨派活動,廣告或選舉民調。
相較國內的反滲透法,在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即明文規定境外敵對勢力滲透及干預。 為何不是任何外國實體,而是只明確規定敵對勢力? 難道保留了空間給非敵對勢力可以干預國內民主選舉? 此外,對於境外敵對勢力的認定主管機關又是哪個單位。這些都是值得我們深思的!
立法規定防止外國影響國內民主選舉是對的,但是目前這部反滲透法案因為某些立法的目的而變得偏頗。
內文搜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