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234414 wrote:
但...一個法條,我認為其中一個條件是要符合普世原則,反滲透法開頭就是,接受中國委託或資助...這應該改成接受任何國家吧...只寫中國,非常奇怪,感覺是要對他們宣戰一樣......(恕刪)
DPP主導的法案,不意外啊~
一樣是賣台,賣給阿共跟賣給其他國家,刑責都可以不一樣了~
反滲透法針對阿共 = 只有阿共會滲透台灣,這是DPP跟其追隨者一貫的論點;連01唯一的真相都這麼說:老美是真心對台灣好的~~~



a1234414 wrote:
而剩下五個行為,1.提供政治獻金,2.受指示助選,3.法令政策遊說,4.破壞集會遊行,5.假訊息干擾選舉
第一個行為...
第二個行為...
第三個行為...
第四個行為...
第五個行為...
我認為除非接受的台灣人像王炳忠一樣無稽,把人民幣放在家裡等警調去抓,不然真的都很難證明,而且我推估,真的很容易變成政治鬥爭或者彼此誣賴的工具...(恕刪)
DPP理律師很多的~
解釋法條文字對他們來說輕而易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