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ndv wrote:
請再仔細讀 10 和 12 的條文:
10 民法定義 婚姻 是。。。
12 專法保護同性者 共同生活權益
所以 10 擋掉任何其他形式的 “結婚”,12 是修補10 違反最近釋憲可能造成的“洞”。
你仔細看一下第 10 案的本文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投同意表示同意民法婚姻規定在一男一女,對吧
它是寫民法的婚姻只限一男一女
可不是寫婚姻只限用於民法,並限定一男一女的姞合
它沒提到專法的婚姻如何
更沒提到專法可不可以用婚姻一詞
專法就是一般法之外的補充規定,自然可以擴大婚姻的解釋
所以只要民法婚姻維持在一男一女
自然也符合公投 10 案的精神
第 12 條本文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同意表示同性別兩人必須用民法婚姻之外的形式來保障,也就是立專法
它寫的是以 "民法婚姻" 規定以外的其它形式
不是寫以 "婚姻" 以外的其它形式
民法規定的婚姻是一男一女
專法的同性婚姻可以是同性別的兩人,不是一男一女
是不是就是民法婚姻規定以外的其它形式?
民法規定只限於民法,並不規範其它法不能用怎樣的形式
何況本文中只提到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的形式
專法同性婚姻是民法婚姻規定的其它形式
自然也就符合公投 12 案的精神
總之
公投本文怎麼寫就是怎樣,不能自行腦補想像沒有寫到的事
幸福盟如果那麼想,當初就該清楚定出公投本文
而不是取最大公約數的說法,事後才在擴大解釋
幸福盟在強詞奪理無誤
但當初真的定了這麼嚴格,這幾個案能不能通過就很難說了
至少會阻擋了一堆不想讓同志入民法結婚
但接受他們立專法結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