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云 wrote:其實,很多人有自己的主觀意識,也許現在沒過,我覺得五年十年後會過,也許就跟黑奴女權一樣,當下沒辦法解釋,但是就是如此
什麼 很像是 財富重...(恕刪)
blood0819 wrote:
但是,如果大家認同婚姻是基本人權的話,那基本人權為何要特別立法?
還是同性戀不該有基本人權?
還是基本人權只能以普世價值為基礎?
同志要的是基本人權,只是在這個時代,可能還無法獲得認同
這個就是一個很典型挺同團体的誤解
婚姻在德國法上是一個制度,不是人權,就算美國法認為是人權,也是認為是制度性的人權
簡單的說,「婚姻」這個人權(或制度)跟其他人權不一樣
其他人權憲法已經有一個基本定義
但是婚姻這個人權的內容到底是什麼,是必須要由立法者來決定他的內涵的
如果只是講道德上的婚姻,那當然不用立法,反正兩個人開心,像古時候拜拜天地,也就算是「道德上的結婚」
但是在法律上,「結婚」是一個法律行為,後續會衍伸許多錯綜複雜的權利義務關係
所以「法律上的婚姻」,當然就必須要由立法者來決定到底權利義務的內容是什麼
就目前公投結論來說,並沒有不給同志婚姻的保障
只是這個婚姻的內容是什麼,也還是要由立法者來立法決定內容
這裡面還牽涉到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等憲法上的問題
所以並不是如挺同團体喊的大家不願意認同他們,只是他們自己把門關了,拒絕跟其他人對話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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