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說新語一下 ....約法三章:最早出現於《史記》「高祖本紀」。公元前207年,劉邦占領秦都咸陽後,廢除了秦的苛法嚴刑,只保留:殺人者死、傷人 及盜 抵罪簡單 明瞭 開創大漢盛世(甚麼? 這是中國人搞得? 不符合台灣價值??? )
Tom_Deng wrote:你說錯了一件事...(恕刪) 你提的問題:誰來還被害者家屬公道。關於這點他們是有提出來他們的看法與做法的,但詳細如何我也忘了。但或許他們的作法,你看起來還是不公道,因為你的前提就是殺人償命,也許就是這樣,雙方沒有交集。https://www.google.com.tw/amp/www.epochtimes.com/b5/18/2/20/n10158213.htm/amp這個例子,不知你看法如何
wafture wrote:因為你的前提就是殺人償命 關於殺人償命 我有更細節的建議開車撞死人 都應該判"被車撞死之刑"拿刀砍死人 都應該判"被刀砍死之刑"放火燒死人 都應該判"被火燒死之刑"然後 基於命命等值殺害2人者 由加害人最近親等中之血親 由受害家屬挑選一人 共同服刑殺害2人以上者 類推之以上不得以賠償金代替-----------------------------------加害人如為無親無故之孤兒 屬例外 (或由加害人讀書之師長中挑選??因為沒教好)
wafture wrote:也或許是我個人的感覺,提倡廢死的常常都比反廢死的說出更多的立論。反廢死的似乎就常常訴諸於殺人償命、亂世用重典、保護加害人的理論,但廢死的就會舉出一堆的數據、理論,來驗證支持反廢死的這些說法的不對。...(恕刪) 廢屎舉出一堆自我矛盾的數據、理論、又無法驗證。舉例來說,廢屎最愛講的就是有死刑還是會有殺人案呀,那廢屎有舉出什麼證明不判死就不會有殺人案?被判死的殺人犯是無法再度殺人,而台灣一堆假釋的殺人犯出獄後又殺人犯案,請廢屎的來反駁一下,別又鬼扯什麼人權,什麼二公約的,二公約可沒半個字說要廢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