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xsixsix666 wrote:上面不是很明白的就...(恕刪) 可以這樣解釋的喔?因為沒有附帶條件就可以負負得正,從不允許使用變身成允許使用?那為什麼不是列在以下呢?允許使用、附條件允許使用而是列在不允許使用,但得附條件允許使用
sixsixsix666 wrote:上面不是很明白的就寫 「允許」寄宿住宅 使用了 我先自首,地籍系統還真難查!其次,我的重點是這兩間宿舍的使用執照是哪一個?你覺得在租給東吳、輔大之後,業者會從原本集合住宅、工業宅變更為住宿住宅機會大呢?還是簽約後兩間學校按教育部解釋改成附屬教育設施大呢?
sixsixsix666 wrote:你認真認真認真看下...(恕刪) 那這些是國王的法規?所以沒看到?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六 條 在第一種住宅區內得為左列規定之使用:一 允許使用(一)第一組:獨立、雙拼住宅。(二)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三)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四)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五)第十五組:社教設施。(六)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二 附條件允許使用(一)第二組:多戶住宅。(二)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三)第五組:教育設施之小學。(四)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五)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不包括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六)第十三組:公務機關。(七)第十六組:文康設施。(八)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第 七 條 在第二種住宅區、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內得為左列規定之使用:一 允許使用(一)第一組:獨立、雙拼住宅。(二)第二組:多戶住宅。(三)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四)第五組:教育設施。(五)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六)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七)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八)第十五組:社教設施。(九)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二 附條件允許使用(一)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二)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三)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不包括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四)第十三組:公務機關。(五)第十六組:文康設施。(六)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七)第十八組:零售市場。(八)第二十一組:飲食業。(九)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十)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事務所。(十一)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之銀行、合作金庫、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十二)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第 八 條 在第三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一 允許使用(一)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二)第二組:多戶住宅。(三)第三組:寄宿住宅。(四)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五)第五組:教育設施。(六)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七)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包括精神病院)。(八)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九)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十)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十一)第十五組:社教設施。(十二)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二 附條件允許使用(一)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之精神病院。(二)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不包括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三)第十三組:公務機關。(四)第十六組:文康設施。(五)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六)第十八組:零售市場。(七)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八)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乙組之科學儀器、打字機及其他事業用機器、度量衡器(但不包括汽車里程計費表)、瓦斯爐、熱水器及其廚具、家具、裝潢、木器、藤器、玻璃及鏡框、樂器、手工藝品及佛具香燭用品、玩具、電視遊樂器及其軟體、資訊器材及週邊設備。(九)第二十一組:飲食業。(十)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十一)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之視障按摩業(限視障從業人員使用,其使用樓地板面積限一五0方公尺以內)及家畜醫院。(十二)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十三)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事務所。(十四)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之銀行、合作金庫、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信託投資業、保險業。(十五)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之旅遊業辦事處及營業性停車空間。(十六)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業。(十七)第四十二組:國際觀光旅館業。(十八)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十九)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第八條之一 在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內得為第三種住宅區規定及下列規定之使用:一 允許使用(一)第十四組:人民團體。(二)第十六組:文康設施。二 附條件允許使用(一)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乙組。(二)第二十二組:餐飲業。(三)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四)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五)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之電腦網路遊戲業。(六)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七)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第 九 條 在第四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一 允許使用(一)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二)第二組:多戶住宅。(三)第三組:寄宿住宅。(四)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五)第五組:教育設施。(六)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七)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包括精神病院)。(八)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九)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十)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十一)第十三組:公務機關。(十二)第十四組:人民團體。(十三)第十五組:社教設施。(十四)第十六組:文康設施。二 附條件允許使用(一)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之精神病院。(二)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不包括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三)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四)第十八組:零售市場。(五)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六)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乙組。(七)第二十一組:飲食業。(八)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九)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不包括汽車保養所及洗車)。(十)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十一)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事務所。(十二)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之銀行、合作金庫、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信託投資業、保險業。(十三)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三十公尺以上道路,含鐵路用地)。(十四)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之旅遊業辦事處及營業性停車空間。(十五)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業。(十六)第四十二組:國際觀光旅館業。(十七)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十八)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十九)第五十二組:公害較輕微之工業。
Arcus0827 wrote:我先自首,地籍...(恕刪) 使照 上面用途 是什麼?的確目前不知道 可以查但我懶還要申請書 去檔案室 調案還要等四天我查這個 都是要收費的目前單純 以土地分區 上來說如果是寄宿住宅是可以的一直以來 都有私人公司 專門蓋寄宿住宅 然後 出租給有宿舍需求的 不管學校 或其他公司也好 外勞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