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huangtw1980 wrote:轉貼你這篇文章作者...(恕刪) 你當然可以不認同這位作者的文章,言論自由各有信仰嘛⋯⋯而我分享這篇文章不就是要表達和挺管人士不同的觀點。 更何況這篇文章還真的很有道理,如果你能仔細看完它用心體會,一對會有很大的收穫。
大馬1251 wrote:《大學法》第九條是...(恕刪) 唉呀呀呀⋯⋯請不要繼續在條文的辭藻裏打轉了,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還是回歸到大學自治的本質吧,挺管、拔管、插管、剪管,就不要「管」他了,「爺」不重要。
詹姆士龐德 wrote:唉呀呀呀⋯⋯請不要繼續在條文的辭藻裏打轉了,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還是回歸到大學自治的本質吧,挺管、拔管、插管、剪管,就不要管它了,「爺」不重要。 重要的是民進黨濫權,利用公權力追殺自己不喜歡的人!如果管爺是綠的,民進黨政府絕不會追殺,還會全力護航,現在已經是台大校長了!成龍是先知,台灣的民主法治果然是笑話!
詹姆士龐德 wrote:好文就是要分享。—...(恕刪) 結論:大學自治與授權原理大學自治的概念其實就是授權(assignments of decision rights)的概念,以下用台灣大學校長任命權為例來說明。首先,進一步說明授權原理,權力的種類可粗分為四大類:提案權、批准權、執行權、以及考核權。提案權與執行權是屬於管理權的範疇;批准權與考核權是屬於控制權的範疇。在組織架構裡面,通常由上級機關掌握控制權,下級機關擁有管理權。在民主政治制度之下,所謂大學自治的組織機制,是大學擁有管理權,包括校長推荐的提案權,與校長選舉過程等的執行權;教育部握有上級機關的控制權,包括校長任命的批准權,以及校長選舉過程中,是否有瑕疵的考核權。台大管派教授不懂大學自治的授權原理,強詞奪理要將管理權與控制權一把抓,台大管派教授乃成為一群非理性的失控教授。如果連上級機關都制衡不了,台大內部的師生,又有誰有能力可以駕馭這匹野馬,台灣人民誰又有義務繳稅去提供國立大學的經費?即使大學經費完全自籌,也不能自己完全「獨立」於法律之外啊!把教育部及大學視為上下級機關,做出這種結論,並不意外........
看你的一系列文章,你也在髮夾彎了,現在不說拔管了?詹姆士龐德 wrote:唉呀呀呀⋯⋯請不要繼續在條文的辭藻裏打轉了,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還是回歸到大學自治的本質吧,挺管、拔管、插管、剪管,就不要管它了,「爺」不重要。
當初法修訂的旨意叫做要給大學自治,教育部不干涉,現在卻用說文解字的方式自行拆解而變成大學有無自治要教育部有權同意與否?當然政府當然擁有權管理全國上下,當然包括大學。但所謂管理不代表可以這樣駁回一個合法選出的大學校長人選。被人所批評的並不在於教育部所謂的管理權力,而是再台大校長遴選結果到現在三四個月之間發生的事情,查了這麼久,理由一變再變,一再用所謂沒有查證的報載資料去卡,甚至還出動檢調,大張旗鼓的翻箱倒櫃,繞了一大圈之後,卻是回到利益迴避與未揭露獨董問題作為駁回台大遴選委員會的理由,還講的振振有詞,好像這兩個理由很站的註腳?好像不會有人發現這很像是事後找理由?一個法治國家如何不會走回專制獨裁國家的其中一個重要的理由,即是這些知識分子以及這個國家的法治骨架是否堅固?
拿鐵加糖 wrote:當初法修訂的旨意叫...(恕刪) 我想你誤解大學自治的意義了,真正的大學自治是自主和法治並重,而不是放任學校行政單位或遴選委員會胡搞瞎搞自外於法律。如果你能好好把這篇文章用心看完,用心理解,一定會很有收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