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4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 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 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 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第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
以釋憲的精神來說,就是為了在國會被某一政黨控制,訂出一些疑似違憲的法律時,少數人還有一條可以救濟的道路。
我不想去討論司法院昨是今非還是昨非今是;
就我個人認知:投票表決時,不表決的委員,已經表達出"我不在乎"的意志,就沒有事後表達"其實我反對"的資格。
以罷免案為例,投票表決要不要罷免立委時,民眾可以投下反對(罷免)票、贊成(罷免)票、廢票或是不投票。如果選民投了廢票或是不去投票,就表達出"我不在乎"的意志。難道事後還可以說"其實我反對"?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