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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重大、不可逆」

petersonli wrote:
宪法第162条规定:...(恕刪)


先遵守一中宪法,在来谈宪法,中华民国宪法就是个屁为什么要遵守?
fin501 wrote:
看一看第六項...(恕刪)

這種法盲不懂適用範圍的規定啦!不過還是謝謝大大辛苦找法條。
一連 po 這麼多篇
看來資進黨真的急了
病急亂投醫, 小心死更快

petersonli wrote:
http://www...(恕刪)


petersonli 兄再怎樣轉移焦點,也改變不了教育部違法的事實
這個樓主在這個版面,只有一招:貼別人文章,然後來來去去都用相同法條去回覆,明顯的是按照SOP在作業

請問SOP有沒規定你們怎麼加強法治精神和增加自己實力對法治認知的實力啊?

colinsn wrote:
民怨若不沸騰,你幹嘛...(恕刪)

ASD123456d wrote:
petersonli 兄再怎樣轉移焦點


猜猜?今天p大會再開幾個版?

petersonli wrote:
憲法第162條規定...(恕刪)


《大學法》第九條是在二○○五年修正,當時行政院版本原擬採「兩階段遴選」,讓教育部扮演最後的過濾角色;綠委管碧玲為此提出質疑說:「final solution和final decision-making(最終決定權)是在教育部,如此,大學要如何自主?」後來,教育部長杜正勝明確答覆說,以後大學遴選委員會要負起責任,教育部「完全」尊重學校的決定。因此,最後通過的版本取消了教育部遴選的設計。

那倒是說說看犯了什麼法 ?!
講了那麼一堆 , 那倒是拿出法院判決書來看看說 ?!
犯了什麼法是由法院認定 , 還是誰誰誰說了算 ?!


曹sir wrote:
猜猜?今天p大會再...(恕刪)


要看他
主管給他的目標阿~~~~!

畢竟景氣不好,連發誓[全家死光光]都說出來,壓力應該很大.

金管會認定「管中閔任獨董無疑義」把爭議踢回教育部

資料來源




教育部以校長遴選有重大瑕疵,包括管中閔擔任台灣大哥大獨董,而駁回管的聘任案。明天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更改議程,由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根據管中閔台灣大獨董有無利益迴避問題提出報告。金管會今晚的報告,則認定管中閔任台灣大獨董是符合現行證交法第14之2第4項(獨董設置及消極資格)之規定,但台大校長遴選的適法爭議,屬於教育部職權,直接把拔管爭議還給教育部。

《聯合新聞網》報導,金管會表示106年6月14日管中閔被台灣大公司股東會選為獨立董事,107年1月12日辭任,依照台灣大公司提供的聲明書、教授證書等資料「尚無發現渠(管中閔)資格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4項」規定。
金管會指出,管中閔擔任台灣大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時,曾在106年8月2日召開1次薪資報酬委員會議。金管會更進一步說明,關於教育部對台大校長遴選過程相關適法疑慮,以及兼職問題,並非金管會的職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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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用顧大律師台大校友認證了,獨董之事並無疑義 !!!

petersonli wrote:
我覺這次教育部做得很我覺這次教育部做得很好,替人民把關把的好
憲法第162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
大學法本身的規定: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行政程序法 就是法律,依大學法本身的條法,是必須要遵守行政程序法 等等各種的法律的
簡單的說,還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的,「大學自治不是無限上綱」


在別板回的,複製、貼上我也會,拜託別隨便貼錯誤資訊/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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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一下你上面寫的

把[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拿去蒐一下

這是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規定的規定,不是大學法的規定,先把看的東西搞清楚

這是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規定,是說如果其他專法另針對某事項有規定時依其法律規定辦理,

如果該專法沒有特別規定時才依行政程序法辦理。

但針對遴選委員資格大學法是有規定的,因此優先依大學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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