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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駁回台大校長事件就是法條解讀的問題


oldchang1205 wrote:
獨立董事與公司董事的關係對比政府就是執政黨和在野黨的關係...
同樣都在政府底下做事但執政黨會去投在野黨?


最好你這樣的解釋大家認同啦!

在我看來請有名望的學者、名人當獨董,
美其名是監督,其實是用來說服(壓)股民的吧!


FemcAT wrote:
黨決定是違法之後
然後就出現了一堆網軍堅持是違反法律的標題了
真巧阿
不知道這些人前三個月都在幹嘛?


現在才在新聞熱頭,不討論要幹嘛?
前三個月你對這則新聞有興趣嗎?

就事論事很難嗎?

wiessen.tw wrote:
為何沒有人被解除?因為獨董跟董事的關係不是所有候選人都知情,所以沒有提起來討論,當然不會有人被解除啊。
再說一遍,如果一開始所有候選人都知曉「管獨董」候選人跟「蔡董事」遴選委員,一定會提出異議的!
提出異議遴選委員會就要討論是否解除該遴委的職務。
所以問你獨董跟董事的利害關係 會小於列舉的三樣關係嗎?


1. 現在各候選人們都知道了,怎麼還沒有候選人跳出來說有問題,要求解除遴選委員的資格?
2. 被解除的是遴選委員的資格,不是被遴選人的資格。管獨董還是能繼續參與遴選過程,這樣有疑問?
3. 獨董跟董事的厲害關係是有多厲害?可以請金管會主委明天答覆你。

結論,你中文不好以外,連時事掌握能力也很差。
wiessen.tw wrote:
教育部駁回台大校長...(恕刪)
中研院副院長是台大校長候選人,中研院院長是遴選委員
而中研院副院長如何產生? 由中研院院長自院士中挑選!
請問這該不該利益迴避?
曾有遴選委員質疑,不過還是放水過關了!

至於管中閔的獨董爭議,遴選委員會在教育部的要求下,已經重新開會討論,認定沒有問題!
所以就不要拿這件事再說嘴了!
wiessen.tw wrote:
那A班學生跟校長檢舉A班選班長過程有舞弊,校長一句話都不能說嗎?
如果有一刀斃命的證據,當然沒話說
如果沒有,就應該依法先聘任,事後交由檢調單位處理。

就像台南市議長選舉,李全教上任前就被檢舉賄選,但是仍依法就任,待法院判決確定後才拔掉送去關。
整建事已經不是台大校長、大學自治這麼簡單,而是自由民主人權的問題!

大家心知肚明
因為管中閔的顏色不正確,所以民進黨先射箭再畫靶,動用公權力拔掉管中閔

請問這是自由民主國家能容許的事情嗎?
請問這是自由民主國家能容許的事情嗎?
請問這是自由民主國家能容許的事情嗎?
『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白話翻就是聘任他。

這條文裡並沒有賦予審核的權力,
但是對私立學校則有
『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

『遴委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 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這是規範21名遴選委員,不是候選人,
簡單說候選人是來被審查的,如果遴選過程中有別的候選人覺得管與蔡特別在眉來眼去,可以提出討論。
委員們也都同意的話,那能解除蔡的位子。

而到選舉結束為止沒有候選人提出過,所以蔡就是遴選委員。

看文記得查閱對方註冊時間與發言記錄…
wiessen.tw wrote:
願聞其詳!!所以你...(恕刪)
就算其他候選人一開始就知道管獨董跟蔡董事的關係,也不會有異議-----YES! 沒他們的事,這是遴委會的事,而且你該去問顧立雄這獨董的職權
wiessen.tw wrote:
大學法第九條就是這...(恕刪)
大學法第九條就是這樣訂的啊。法有說教育部只能聘用嗎?----Yes! 在沒有任何不利當選人之裁決成立前,教育部必須給聘書,這代表教育部是大學校長的直屬機關

那今天假設校長遴選重大舞弊,比如說是賄選之類的,沒人可管嗎?這樣合理嗎?------>可以! 但裁判機關不是教育部,賄選之類的事情調查權歸法務相關單位,教育部只能依調查或判決來行使權力,判決出來教育部就該收回聘書

wiessen.tw wrote:
最好你這樣的解釋大...(恕刪)
所以因為管的事,連帶也要抹黑獨董了
史上兼獨董最多是誰知道嗎?

wiessen.tw wrote:
現在才在新聞熱頭,...(恕刪)
這問題在01也早早被討論過了,包含獨董的弊端

相信這些拉雜的東西,反管人士應該都很清楚,只是在混淆法條精神,欺騙支持者,你也是其中之一

wiessen.tw wrote:
教育部駁回台大校長...(恕刪)

樓主文章的最後一句:""很想知道挺管的怎麼回答上述問題啊!!!""
這句非常不好,
因為你設定了辯論賽的雙方,只許單方發言.
或者說,你的心態是封閉性的.只想聽單方面的聲音
又或者可以說,你想收集"反管"的理由.設想反管方先亮牌,你再防守或攻擊.
如果你去翻國內外對「獨立董事」的利益衝突,你會找不到任何一個友情是審核是否合適的標準!
硬要用最高道德標準,說跟executive director有友情關係而失去獨立性,我能跟你說全世界99%的上櫃公司獨立董事可能都不合你的標準。 是否獨立有沒有利益迴避看的是當事人過去現在職務,是否有持股等。

審核獨立性有文明的規範不是你民進黨跟底下一堆小丑決定。

其次候選人跟遴選委員是同公司獨立董事跟董事關係是有怎麼樣的利害關係?
正確說獨立董事雖受聘於該公司但是他並不算是該公司員工。
這利益迴避的必要性在哪?

既然要拿法規來說嘴,那知道解釋法規最基本要求就是保持客觀性而不是主觀性的解讀。
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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