櫻樹抽芽時想你 wrote:
是還沒判決 只是檢...(恕刪)
不要那麼快就下結論,檢方起訴重傷害未遂,大概也只能這樣了。
剛剛去google,重傷害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下是 Yahoo 知識: "未遂犯罰之"是指未遂犯的處罰範圍與既遂犯相同,但是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也就是法官得斟酌具體情形在法定型的範圍之內與以減輕。
第17樓隨便講講大大也算給妳看了,真的要罰得很重也不是沒機會。法官會怎麼判還不知道,但至少檢察官還有要求從重量刑。
不要太氣憤了,我也覺得歹徒沒人性,但應該也沒有妳說的"咬著手扯斷"這麼誇張啦,既然會"痊癒",依目前的醫療科技,扯斷的手再怎麼厲害的醫生接回去都不太可能會痊癒,功能會大大受損(除非我們對"斷手"的定義不一樣),這樣就會落實重傷害,不用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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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前年驚傳「洋娃娃命案」,一名兩歲女童著紅色洋裝陳屍水圳,檢警發現,女童母親的同居男友施虐女童達一個月,多次綑綁毆打、用硬鞋底敲頭,最後在攝氏十三度低溫下淋冷水致死後棄屍;依法可判無期徒刑,法院以他無殺人犯意為由,月前判他十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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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僅節錄自baby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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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還都是死亡案例
本案只是重傷害未遂 能多重我才不信
台灣就是酒駕與虐兒加害人的天堂
只要非故意 假懺悔 (虐兒最好是有非故意的)
法官根本就不會再去考量受虐者長期被虐的痛苦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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